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认定、房屋配售及封闭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银政办发〔2024〕83号)和《银川市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银住建发〔2024〕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群体。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及封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资格审核确认、房屋配售等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负责配售方案制定、合同签订、房源交付、回购及售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为本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
(三)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
自治区、银川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受户籍、收入限制。主要包括银川市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在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自治区、银川市认定的其他人才等群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二)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家庭分为单身户家庭和多人户家庭。单身户家庭是指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家庭,多人户家庭是指已婚家庭、离异或丧偶及未婚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共同申请人仅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按照以下条件认定:
(一)有工作单位的,按照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等收入流水认定;
(二)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申请家庭有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彩票收益等偶然所得以及无法核定的收入,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实行承诺申请。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认定条件: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承租公有住房未退出的;
(三)与他人共有产权住房或营业房的;
(四)有宅基地或原有房屋被征收等待安置的;
(五)已享受过本市人才购房政策。
第十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婚姻登记证件;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收入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治区、银川市认定的各类人才,申请时除提供(一)(二)(三)(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人才认定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人才购房政策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购资格申请,并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对符合条件的,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租房”APP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家庭,按照申购意愿纳入轮候库。
第十二条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轮候库建立
第十三条 按照“一项目一轮候库”的原则,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意向轮候库”,入库户数控制在房源套数的1.5倍以内。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通过集中新建和收购商品房转化两种方式供应。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后,在市住建局官网、“我的宁夏”“公租房”APP等平台发布拟配售项目公告。有意愿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按照申请流程提交资料获得申购资格,并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五条 每个家庭一次只能选择申请一个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申购预登记项目房源售罄后,未购买到意向房源的,该次购房资格自行终止,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变更申购意向,参加其他项目轮候。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在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办理房屋预售手续,制定配售方案,并报市住建局审批同意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七条 配售方案审批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配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配售公告。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发布配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配售时间、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配售套数、户型面积、配售价格、物业服务等基本情况和意向登记具体地点。
(二)申购意向登记。预登记轮候对象根据公告信息,在指定地点办理意向登记。取得申购资格轮候期超过三个月,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仍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意向登记。
(三)组织摇号配售。配售工作开始后,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摇号确定配售结果,原则上符合优先选房条件的比例不高于该项目房源的30%。摇号过程在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在市住建局官网及“公租房”APP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公示无异议的购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实地看房,办理认购手续。
(四)买卖合同签订。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通知购房家庭交纳购房款并签订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性质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退出其他保障。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的购房家庭,自实际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出原承租的保障房。
(六)零星房源配售。因退房、放弃申购等原因产生的零星房源重新组织配售。
第十八条 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取消其购买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房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产权备案及相关手续。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按合同约定与住户协商处理,住户入住后及时有效处理工程质量等投诉问题。
第二十条 购房人持购房合同,缴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房款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由市住建局负责监管。
市住建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和监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实行动态支取、节点管控。监管资金必须用于监管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第五章 回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原则上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回购。
第二十三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购,退回房屋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购买商品房的;
(三)因工作调动户籍迁往外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及时收回房屋,并追究购买人违约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一)隐瞒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等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购房人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擅自转让、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五)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六)因家庭成员涉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依法查封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需退出的;
(七)家庭住房、户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且未在一个月内如实申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当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应对回购房屋检查和修缮,确保房屋再次配售时能够满足基本的居住要求和使用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重新组织配售。
第二十七条 因产权人死亡或离异,确需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由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予变更证明,产权人持准予变更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继承或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执行。计算回购价格时,交付使用年限以实际交付日期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日期止为准。
第三十条 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气、供热、物业等费用已结清;
(四)其他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申请人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填写《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等材料。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收到申请后,按照《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规定和本细则前款规定的房屋条件进行核实,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回购资格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银政办发〔2024〕83号)及本细则规定情形给出确认意见。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通过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与主申请人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价格、结算方式、腾退时间、产权变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与主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接、回购价款支付、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依职权收回房屋的,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清退并回购,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回购申请,无法结清的费用和贷款余额抵扣回购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购房人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后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房屋日常维护维修、安全检查、入户巡查等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据买卖合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运营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市辖三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审核规定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12月13日前,就《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yczjzfbz@163.com
联系方式:谢涵,6899941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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