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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7-06


银住建函字〔2023215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单位,高处作业吊篮出租、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拆、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吊篮安全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一)吊篮安拆单位管理责任

1.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年度培训计划等并有效实施,确保安拆人员的专业性和规范施工

2 .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高处作业吊篮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锁、上行程限位、急停开关、手制动释放装置等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3.负责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及时办理高处作业吊篮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高处作业吊篮自查自检,对经专业机构鉴定不宜继续使用的或存在国家、行业及自治区列为淘汰产品目录中产品;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铭牌未固定在本机上的,或铭牌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规定的;吊篮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磨损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加强的,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不能修复的,悬挂装置等整体失稳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的高处作业吊篮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5.协助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装、拆卸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内;

7.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验收

8.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吊篮使用单位、租赁(产权)单位、维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2.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编制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3.组织租赁(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4.监督使用单位做好吊篮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检查维护保养进行审查确认;

5.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6.吊篮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方案不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或非常规安装方法时,应进行专家论证。

(三)使用单位管理责任

1.使用单位对建筑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使用负责,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吊篮安全操作规范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并经被培训人员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有效性负责,作业人员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参与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包括二次移位),督促租赁(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5.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

6.应定期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患有恐高、癫痫等不能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吊篮等高处作业

(四)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职责

1.审查租赁(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审查吊篮安装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审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

2.按规定编制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监理细则,监督、巡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3.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使用,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参加吊篮安装完成后及二次移位的联合验收工作监督吊篮安装完成后的检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吊篮严禁投入使用。

二、严格安装、拆除过程安全管理

吊篮进场时,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租赁(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对进场吊篮的主要零部件进行检查,应确认结构件、紧固件、安全保护装置配套且完好,其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安装拆除时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查验:安装、拆除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书;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三、严格使用过程安全管理

1.吊篮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吊篮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联合验收。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3.在吊篮安装与使用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做好安全防护,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4.吊篮内作业人数不应超过两个,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时吊篮下方站人。

5.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

6.吊篮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进、出吊篮。

7.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8.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对吊篮设备、钢丝绳、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

9.5级及以上大风和雨雪、大雾和风沙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吊篮的安装、拆除和其他作业。

10.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相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1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组织安拆单位、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在同一施工现场建筑物或构造物不同高度范围内二次移位的吊篮,或因特殊情况项目停工超过6个月的吊篮,在投入使用前,应重新进行检测、验收。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结合日常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各方的履职情况,发现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安拆、验收、使用的,现场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实施诚信惩戒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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