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市物业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物业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我局草拟了《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2日,请于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951-689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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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0日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我市物业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银川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督的通知》、《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以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征集和信用评定为基础,将诚实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银川市各县(市)区物业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的,同时未被其他行业列入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第六条 从业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评选范围:
1、信用记分为80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
2、经市、县(市)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 “红名单”核准管理程序:(信息征集、信息核准、信息告知、信息公示、异议处理)
(一)信息收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的信用积分及投诉处理情况,采集各物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形成初步“红名单”。
(二)信息核准。将初步名单与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对比,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评选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告知。初步“红名单”确定后,通过书面发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电话、新闻媒体等方式告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即视为告知。
(四)信息公示。核准后的名单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或造假作废的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供的证据重新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黑名单”核准管理程序:
(一)信息征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的信用积分及投诉处理情况,采集各物业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形成初步“黑名单”。
(二)信息核准。根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状态,核准列入“黑名单”的主体。
(三)信息告知。初步“黑名单”确定后,通过书面发文、市住建局官方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电话、新闻媒体等方式告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即视为告知。
(四)信息公示。核准后的名单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或造假作废的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提供的证据重新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信用等级、信用记分;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名称、所在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项目经理信用代码、信用等级、信用记分。
第八条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情况实时调整“红黑名单”。纳入“红黑名单”的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发函告知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经修复后“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信用记分已恢复B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撤出。
第十条 “红黑名单”退出方式
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数据采集信息期限为企业3年,根据信用等级变化自动退出。“红名单”中凡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从“红名单”中退出。
第十一条 以下行为纳入重点联合惩戒对象,报送市信用办实施联合惩戒。
1、信用等级为C级及信用记分为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
2、经认定,有严重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且不及时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
3、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列入“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项目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为;
(二)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
(四)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五)各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2、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4、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5、不得新接物业管理项目,对原有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到期的不得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36小条: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6、限制参与建设(物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36小条: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7、限制物业相关手续的办理。《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36小条: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8、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9、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被责令退出银川市物业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银住建规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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