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网络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行使权力效率,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银川市范围内发起人组织业主通过市网络信息化局发布的“i银川”App中的社区板块业主投票功能(以下简称“投票系统”),对应由业主共同表决的相关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发起人,是指发起电子投票的组织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
第三条 银川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
(二)指导、监督和培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
(三)与银川市网信部门协调更新小区、楼盘、房屋及业主信息;
(四)收集投票系统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反馈银川市网信部门。
第四条 银川市网信部门负责投票系统的开发维护和数据保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
(二)与银川市物业主管部门对接负责更新小区、楼盘、房屋及业主信息;
(三)接受银川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建议,及时改进投票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指导、协调发起人开展电子投票工作;
(三)保存电子投票结果数据;
(四)协调电子投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区电子投票工作人员信息;
(二)指导发起人注册、关联和使用投票系统账号;
(三)受理业主对于电子投票事宜的;
(四)审核发起人对电子投票的延期申请;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子投票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等委托,发起电子投票;
(二)登记和完善小区投票人身份信息;
(三)留存电子投票结果,接受业主查阅申请;
(四)指导、监督业主书面投票的补录;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注册和身份验证
第八条 发起人首次登录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在“i银川”App注册账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由市网信部门负责开通工作权限。
第九条 具备权限的发起人,在“i银川”App投票功能中可发起投票。
第十条 发起人使用投票系统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通知或使用其他媒介向业主公示“i银川”App的投票二维码和电子投票操作指南。
业主应当按照电子投票指南进行实名认证操作。业主完成实名认证后,系统会根据业主身份信息在投票时对其房屋所有权进行关联,关联成功后可参与本小区的投票。对于房屋所有权信息无法自动与业主身份信息关联的,业主需通过“i银川”App的社区登记功能提交房屋所有权信息,信息提交后由所在社区审核,审核通过后业主可参与本小区发起的投票。
第三章 发起和投票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不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投票结果应当由发起人以分户为单位录入投票系统。
业主在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同时,可以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补充投票。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补充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完成书面投票,并由发起人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后按补录程序将书面投票结果补录入投票系统。
同一业主同时通过书面投票和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重复投票的,投票结果以电子投票为准。
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当在电子投票前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投票议题、表决事项、投票期限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可以依职权出具指导意见;
发起人应当依法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等发生改变的,发起人应当及时在投票系统进行修改,并按第二款要求重新进行公示。
一般投票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应急事项的投票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在投票期间,对同一专有部分的同一投票事项只能投一次票。
第十四条 同一专有部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只能推选一人行使投票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业主应当核对业主房屋绑定情况。业主提出异议的,发起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发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申请,街道办事处在投票系统中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期间,发起人可以通过投票系统,实时查询业主大会投票进程和每一户是否投票的信息,并采用适当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
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i银川”App实时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投票进程和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七条 发起人决定延长投票系统投票时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第四章 计票和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 投票系统根据业主电子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发起人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自动计算投票结果,生成投票结果统计表。
书面投票补录时,应当公开唱票,并由发起人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监票人员监督,将分户表决结果补充录入投票系统,由投票系统完成统一计票。
书面投票补录没有唱票人员、计票人员或者监票人员在场的,不得开箱验票。
投票结果统计表应当载明表决结果、总投票权数及比例、投票人数及比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票系统还应当自动生成候选人的得票顺序。
发起人应当通过投票系统打印表决结果并加盖公章,提交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发起人应当在投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投票系统中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就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是指要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可使用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四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执行。
本规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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