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满足群众合理诉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姜伟 , 5556047)
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调整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集中新建、开发企业配建或其他渠道筹集的新交付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租:
(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后,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租房”“我的宁夏”APP等平台发布意向登记通知,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配租方案组织开展配租工作,同时邀请公证处、保障对象代表参与现场监督。配租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结果。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对配租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租房”APP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配租结果的,在公示期结束后,将配租结果发送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由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通知保障对象办理签订协议等手续。
第四条 对零散腾退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配租:
(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通过“公租房”“我的宁夏”APP发布线上自助选房或线下选房房源公示;
(二)公示期结束后,由住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我的宁夏”APP线上自助选房,或到指定地点线下选房并确定配租结果,线上自助选房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线下选房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住房保障家庭自助选房结果,办理协议签订等手续。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轮候期超过三个月的家庭,须进行资格审核。
第五条 单位整体租赁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整体租赁的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实地核实,考察单位主要业务、人数、需求等,提出配租意见,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审核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是否配租;
(三)经会议研究同意配租的,由单位对拟配租职工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将拟配租职工信息、住房情况证明、劳动合同等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四)经审核通过的,填报《银川市保障性住房单位申请审批表》,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初审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确定配租房源位置、数量,通知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对接签订整体租赁协议;申请单位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六)单位根据分配管理方案做好具体配租工作,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租赁协议,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取得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的轮候家庭,符合《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优先配租情形的,经市住房保障中心会议研究同意后,优先配租。
对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配租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审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优先配租。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实行面积与人口匹配原则,原则上一口人家庭配租40㎡以下房屋,两口人家庭配租50㎡以下房屋,三口人及以上家庭配租50㎡以上房屋。
第八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出现以下情形的,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根据房源情况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给予调整:
(一)因保障家庭人口增加,原配租住房无法满足居住需要的;
(二)因保障家庭成员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人口减少,原配租住房面积超标,无力承担各项费用的;
(三)原承租人死亡,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承租原住房的;
(四)所承租房屋为多层且居住在三层及以上,保障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岁或因重大疾病、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等情形导致上下楼困难的。
除以上情形外,确需调整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审核专题会议研究。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整房屋,根据调整原因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申请表》;
(二)家庭保障人口增减变化的,需提供户口簿、婚姻及出生证明等;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疾病诊断证明(二甲及以上医院);
(五)残疾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调整:
(一)承租期间欠缴费用的;
(二)逾期未参加年审并续签租赁协议的;
(三)通过自助选房已签订租赁协议不满一年的;
(四)已调整过住房的保障家庭,五年内再次申请的;
(五)申请在同一小区内调整房屋的;
(六)保障家庭因自身原因放弃调整结果不满两年的;
(七)其他不予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请调整房屋,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或监护人)向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调整条件的提交会议研究;
(三)对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申请家庭,向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下发调整通知,由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研究不同意调整的申请家庭,由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向申请人告知不予调整原因。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暂不予调整,后期根据房源供给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整体承租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分配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因职工人员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整体承租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退出所承租房屋:
(一)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住房的;
(三)本人或配偶承租直管公房或人才公寓的。
如隐瞒家庭相关情况或拒不退出的,由单位责令其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对房屋另行配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
第十五条 因职工人员变化等原因,原整体承租套数超出单位实际需求的,整体承租单位需将未配租房屋退回并书面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六条 整体承租单位或其配租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终止协议,收回房屋,不再受理该单位住房保障申请: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房屋的;
(二)单位将整体租赁房屋配租给非本单位职工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私自调换房屋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结构、设施和用途的;
(六)因住房情况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和整体承租单位房屋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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