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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3-08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市住建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于近期开展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高房地产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市场信誉体制,实现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落实成效,特成立由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组成的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德华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副组长:孙剑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承强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丁志国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主任

李国华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

理科科长

吕晓平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竞科科长

付秀山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曹东育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谢  峰  永宁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孝平  贺兰县住建局副局长

徐  越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一大队

队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协调组织开展。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设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电话:6899924、5555964(市住建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范围为银川市辖三区、贺兰德胜工业园区、永宁望远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楼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拉网式排查在售楼盘,重点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情况、房地产销售行为、收费行为、广告发布情况、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情况、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落实及监管账户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详见附件2),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8日至3月14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对照检查内容(附件2)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二)联合检查阶段(3月15日至5月15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内容,对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5月16日至5月24日)。各检查组根据专项检查和惩处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通过邮箱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密切配合协作。各行业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有序推进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严肃惩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检查组依据有关法规,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法律法规移交至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向社会通报。

(三)及时汇总上报。检查期间,要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发现的典型案例。4月7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总结,并将检查总结于5月20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6899862,yczjfdck@163.com)、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5069567,ycsjgk@126.com)。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络员负责做好组织联络检查,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工作。

市住建局联络员:雷翔宇 689986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络员:吕晓平 5069567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络员:徐  越 8594411

   附件:1.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2.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内容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行为联合专项检查内容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延期。

2.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3.变相囤积房源或捂盘惜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

4.未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宁建(房)字〔2010〕8号)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资料。

5.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不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购买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出售方相比显失公平。

9.未按要求落实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等行为。

10.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存在只售不租、车位空置等情况。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在项目销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办法》、三方协议及监管账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12.其他不正当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13.经营者是否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是否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14.是否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15.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消费举报投诉电话。

16.是否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7.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违法广告行为。

18.经营者是否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企业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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