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巩固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构建我市房地产健康发展治理体系,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将于近期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持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中介及评估机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促进评估服务规范、诚信自律,切实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防风险”的调控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特成立由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组成的银川市房地产行业联合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进贤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张德华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剑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志刚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
丁志国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主任
李宏民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价竞科副调研员
李国华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科长
吕晓平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价竞科科长
柏 洋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一大队负责人
温童辉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副科长
付秀山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曹东育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刘儒强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中队长(金凤区)
王 勇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中队长(兴庆区)
武 晨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中队长(西夏区)
郭彦嫔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兴庆分站站长
邢朝亮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金凤分站站长
王少林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夏分站站长
张姝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价竞科科长
屠智宏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价竞科科长
李廷东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价竞科科长
季光军 银川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协调组织开展。银川市房地产行业联合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开设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电话:6899924、5555964(市住建局),12315(市市场监管局),接受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三、检查对象及方式
检查对象为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及房产评估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拉网式排查在售楼盘,抽查10%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及房产评估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后由专项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现场进行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指定相关负责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集中时间和力量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
四、整治内容
(一)严厉整治查处各类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3)变相囤积房源或捂盘惜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
(4)未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宁建(房)字〔2010〕8号)要求,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相关资料。
(5)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6)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7)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不执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约定购买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与出售方相比显失公平。
(9)未按要求落实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等行为。
(10)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存在只售不租、车位空置等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机构
(1)未办理注册登记,违规或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为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交易服务。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7)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8)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等行为。
3.房地产房地产估价机构
(1)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开展业务,超越备案标注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2)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估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履行评估质量体系有关程序随意出具估价报告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到现场查勘; (7)分支机构未按照《房地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4.物业服务企业
(1)不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特约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为。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3)未按规定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未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未按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5)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等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未配合5G基站建设,收取不合理转供电费用行为,未配合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
(二)防控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问题楼盘等有关风险
1.逾期交房、“烂尾楼”问题
(1)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销售许可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购房业主按期交房。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建设资金问题、债务纠纷、股权争议等问题造成开发项目停建一年以上,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销售许可手续后停建一年以上。
2.非法集资问题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未经依法批准,以虚假或不实广告向社会公众进行变相集资、融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关联公司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资金业务,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以投资理财为名义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中,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分割拆零销售、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群众较多投诉和媒体曝光的房地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隐患线索、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三区综合执法局安排专人对接,摸清本辖区在售楼盘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二)开展检查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三区综合执法局安排专人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完成检查任务。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各检查组根据专项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通过邮箱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行业监管单位,房地产企业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协作。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作风纪律。参与本次执法检查人员,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责任划分,合理分工,把责任落实到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言行举止,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人情执法”和“索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信息报送。检查期间,要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各检查组要及时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重大线索、典型案例。10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解决的突出问题、发现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总结,并将检查总结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1)于10月7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6899862,yczjfdck@163.com)、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与反不正当竞争科,5069567,ycsjgk@126.com)。
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络员负责做好组织联络检查,及时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等工作。
市住建局联络员:雷翔宇 689986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络员:吕晓平 5069567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络员:柏 洋 8594411
附件:2020年房地产行业联合专项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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