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管理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政府投资类项目各阶段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维护建设行业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03号)、《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本市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适用本制度。
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银川市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依照本制度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提交市住建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建设项目图纸审查合格书、工程类别确认单等。
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监督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基本程序进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所有招投标前置条件后,方允许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招标工作。对招标项目内含有专业工程、材料暂估价项目,二次招标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
(三)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上述文件须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四)由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的活动,监督招标人按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人。所派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中标人。
(六)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并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发包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办法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宁建建发[2017]33号)以及《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7号)中的规定。
(七)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允许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同一个项目的同一个标段,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委托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备案入库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随意将工程肢解招标。同时,不得迫使中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合理工期定额在地方没有规定的参照其他地方规定。
(二)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拟定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的招标计划,科学合理、严谨地编写招标文件。制定与招标项目特点相适应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要体现招投标宗旨,促进企业充分竞争,体现招标单位的合理意愿,体现不同项目的需求特点。
(三)跟踪招标文件的审批;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送投标邀请函。
(四)严格做好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
(五)组织合同签订。
(六)负责评标报告、招标资料的归档。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03号)、《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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