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项目管理公司: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分类、程序及合同价款变更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类、自有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BOT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住建局对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分项目逐一建立变更台账,对各类工程变更原因、工程量、投资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每月25日将投资变更情况分析、汇总后报送至市住建局主管科室。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工程变更的沟通、协调、管理等工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建局各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时限完成审批,及时准确处理工程变更有关问题。
第六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均应以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施工图设计是工程设计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未经批准“先施工,后变更”的,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者工期延后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变更。
设计变更:指规划、功能、外观、设计参数等方面变动,或由设计单位自行补充、修改,或审图单位提出的变更。
现场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在施工现场为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正常施工而进行的其他必要变更内容。
工程变更按其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三类:
Ⅰ类工程变更为特殊变更,是指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管理等整体目标,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如深基、基坑支护、人防、消防等)及部分工程的功能、效果等进行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Ⅱ类工程变更为重要变更,是指对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时间、施工方式,设备、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型号等进行变更,单项变更增减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的;
Ⅲ类变更为一般性变更,是指对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尺寸进行变更,或实现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等,单项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不超过5万元的。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划分:
9.1 同一施工地点或同一问题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工程变更,为一项变更项目;
9.2 同一施工地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问题类型的不同施工地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标段,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项目。
9.3 同一施工地点由于进度改变、施工条件改变所引起的变更内容,应为一项变更项目。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依据
10.1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76号);
10.2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建设方案批复;
10.3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目标;
10.4 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
10.5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6 招标工程量清单;
10.7 已标价清单或中标预算书;
10.8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附:具体资料,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10.9 其他文件。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11.1 设计变更由提出单位(建设、使用、设计、管理单位)提供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附工程名称、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时间、详尽做法、取消和增加的事项及相关图纸说明等详细资料,图片和数据等影像资料等)。
11.2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洽商,形成《政府投资工程联系单》,并呈报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11.3 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管理单位呈报的《政府投资工程联系单》进行核准,并组织进行现场评估确认。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预算、设计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估,属Ⅲ类工程变更可核准后呈报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备案,属Ⅱ类工程变更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属Ⅰ类工程变更应以报告形式呈报银川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同意后,邀请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下称市审批局)、银川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银川市审计局)(下称市审计局)现场确认后,共同签发。
11.4 设计单位根据市住建局审批结果及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设计变更,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图纸。
11.5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向项目代建单位发放,再由代建单位向监理单位派发,由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如原施工图实施后发生设计变更,则应在设计变更执行中予以明确,并以工程签证的形式确认具体工程量。
11.6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政府投资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组织现场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施工。
第十二条 现场变更管理流程
12.1 现场变更由提出单位(建设、管理、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附工程名称、变更部位、变更原因、变更时间、详尽做法、取消和增加的事项及相关图纸说明等详细资料,图片和数据等影像资料等)。
12.2 承包单位根据以上材料填报《政府投资工程联系单(现场变更)》,上报项目管理单位及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时进行现场变更工程量测算,并提交现场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单。
12.3 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管理单位呈报的《政府投资工程联系单》进行核准,并组织进行现场评估确认。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变更预算、设计需求等方面进行评估,属Ⅲ类变更可核准后呈报市住建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备案,属Ⅱ类工程变更呈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属Ⅰ类工程变更应以报告形式呈报市政府同意后,邀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现场确认后,共同签发。
12.4 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变更。因施工急需或不紧急实施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Ⅲ类变更,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协调一致,可由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和项目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先予执行。设计单位在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补出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现场变更、设计变更)应在工程开工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完成变更现场确认,经市住建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费用
各类工程变更均附工程量增减对照表。因市住建局和设计单位原因进行工程变更的费用,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单位施工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其变更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市住建局将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有关约定或要求,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设计费用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各类设计变更不另计设计费;其他原因造成的Ⅰ类设计变更,设计费列入设计变更之中;Ⅱ、Ⅲ类设计变更不另计设计费。
第四章 工程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定义
工程签证:指工程承发包、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以外项目增减所支付的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见表示一致《政府投资工程签证单》。经确认的签证,经造价审核后,即成为工程结算增减造价的凭据。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的生效
依据《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所有工程签证必须经市住建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签署的工程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增减造价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签证必须详尽、准确表述工程量,应附有工程签证预算书,应注明项目名称、工程部位、事由,并拍照或录像作为签证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由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总负责,项目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逐级签证、统一出口、统一编号原则,主管业务科室应对工程签证进行连续编号、整理存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在工程签证事项发生后3天内签证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签字确认。不得拖延或过后补签签证,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现场查验。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单应一次一签、一事一签,及时审核。每月25日为集中上报统计时间。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19日至本月18日期间工程签证,如延期超出30天以上的,则该调整部分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编制申报,监理单位初审,项目管理单位复审,报送至市住建局主管业务科室。Ⅲ类变更签证可核准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并备案,属Ⅱ类工程变更签证应呈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后签发。属Ⅰ类工程变更应以报告形式呈报市政府同意后,邀请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阅海万家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