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6 15:20 阅读量:5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申请主体可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既有建筑改造);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三)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且功能单一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商店、超市、理发馆、邮局、药店、银行、打印店、彩票店、家电维修、快递收发、诊所的内装修工程。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其他建设工程,不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建(消)发〔2024〕10号)。
三、实施机关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落实部门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三)建设工程简易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简易平面布置图要求标注平面尺寸、门窗及隔断,说明门窗的防火性能,平面图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个人签字)。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抽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未被抽查到的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在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承诺真实性,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复查。
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7日。
八、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十、办理地点: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楼消防受理窗口(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24号),32路、37路、43路、105路、301路、313路经停,可在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十一、咨询电话:0951-6713650、0951-6715479
十二、监督电话:0951-6899850
十三、咨询信件地址: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楼消防受理窗口(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24号)。
十四、监督投诉信件地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科(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
注意事项: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44号)、《关于明确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满足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一项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