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6 15:15 阅读量:5
一、申请条件
依法需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落实部门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申报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专项);
3.消防设计文件及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如有);
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复试报告。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相关查验文件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办理环节。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于5日内完成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4号)相关要求,并及时反馈评定结果。经现场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15日,承诺办理时限7日。
八、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到12:00;下午14:00到18: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十、办理地点: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楼消防受理窗口(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24号),32路、37路、43路、105路、301路、313路经停,可在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十一、咨询电话:0951-6713650、0951-6715479
十二、监督电话:0951-6899850
十三、咨询信件地址: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四楼消防受理窗口(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24号)。
十四、监督投诉信件地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科(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
注意事项: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44号)、《关于明确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满足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一项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