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银川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 号)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银川市实际,拟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8月5日前,就《银川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6899923
电子邮箱:ycjzgl@163.com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银川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放管结合,切实加强我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用监督管理,保障我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用管理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建筑行业七大员)实施培训、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的原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的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监督管理的主体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试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建设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定期公开培训机构主体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培训机构主体基本信息,由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标准归集。
培训机构信用监督采取诚信分方式管理,每年度赋予培训机构100分的基础诚信分值,后期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方式,按照不良行为记录标准认定信息给予培训机构扣分。每年12月底对整年的分值情况进行汇总、公示。诚信分值不累计,次年1月1日诚信分恢复100分。当年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培训机构将不再列入全市培训机构目录。(扣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按程序执行相关标准,所认定的事实应记录翔实,可附图片、视频等资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主管部门将培训机构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培训机构主体实行综合分类管理,根据培训机构的年度诚信分值,实行差别化综合分类管理。前一年度诚信分值低于70分的,次年度将加大日常巡考频次;前一年度诚信分值高于95分的,次年度可适当减少日常巡考频次。每年12月份将各培训机构年度综合信用情况抄送至市人社主管部门、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不良行为诚信扣分标准
培训机构信用监督采取诚信分方式管理,对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各培训机构每年诚信基础分100分,诚信分不累计,年底进行扣分汇总。当年考核分数扣除低于60分的培训机构将不再列入全市培训机构目录。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诚信分扣除,同时责令1-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培训考试。
第一条、不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的。(扣5分)
第二条、不按要求报送培训计划、考试计划的。(扣5分)
第三条、擅自开展培训及考试的。(扣10分)
第四条、不严格审核从业人员报名条件,导致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通过报名审核,且人数超过当期总报名人数5% 的。(扣5分)
第五条、不使用规范培训大纲开展培训,降低教学质量,压缩教育学时等方式开展培训的。(扣5分)
第六条、聘请不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师资要求》的教师进行授课的。(扣10分)
第七条、培训、考试纪律松散,对学员到课、考试情况不予严格管理的。(扣10分)
第八条、存在向学员承诺可以不到课或帮助学员缺勤情况的。(扣10分)
第九条、擅自在评估认定场地以外地点开展培训和考试的。(扣5分)
第十条、培训、考试档案资料整理存档不规范的。(扣5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检查时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按规定应当保存的影像、考勤记录、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的。(扣10分)
第十二条、日常巡考中主管部门发现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同一批次考试违纪人数超过考试人员总数20%,不足30%的,当批次违纪人员考试成绩作废,培训机构扣10分,暂停1个月培训考试资格,限期整改;同一批次考试违纪人数超过参加考试人员总数30%的,该考场当批次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扣20分,暂停3个月培训考试资格,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日常巡考中发现在考试环节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方式协助或放任学员作弊情况的,暂停3个月培训考试资格,限期整改。(扣20分)
附件2:
银川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不良行为诚信扣分表
培训机构名称 | 处罚内容 | 拟罚分值 | 检查日期 |
检查人员签字:
科室负责人签字:
受检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