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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2-17 17:26 阅读量:5  

为规范银川市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我局起草了《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元月17日,请于2022年元月17日下午18:00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郑一鸣

联系电话:5555948

联系邮箱:23547614@qq.com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7日

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银川市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存量房买卖交易应当通过宁夏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须获得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操作授权后开展存量房居间交易服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一)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存量房在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前应当经过房源核验,核验通过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电子信息上传“智慧房产服务平台”

(二)买卖双方自行存量房交易的,可通过管理中心设立的服务网点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六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

(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三)合同条款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生成电子版《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第七条存量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已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条款(如期限、付款方式等)共同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第八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次日起30日内,买卖双方未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系统将自动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买卖双方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30日内解除交易的,可共同向管理中心申请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买卖双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因双方终止交易、房产被查封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后,管理中心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未注销的,买卖双方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九条进行存量房交易前,卖方应如实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权利和自然状况;买方应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须对买卖双方提供信息进行核实。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网签备案账号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四)未经买卖双方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注销合同网签备案记录;

()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存量房买卖合同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须如实填写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交易信息。

十二  管理中心应加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平台建设,与金融、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市其他有关规定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经纪机构管理部门,可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取消其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

十四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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