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30 11:03 阅读量: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银川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899941,邮箱:yczjzfbz@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辖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着力解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以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第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为统领,以奋力开创银川市“一高三化”新局面,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职住平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十四五”期间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三、基本原则
(一)引导多方主体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 税收、 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 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开发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二)坚持分类实施保障。对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继续坚持按照公租房原有政策给予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和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限制,坚持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坚持供需匹配。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分析已有的公租房和市场存量住房,根据申请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年度筹集计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上报政府研究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政府持有存量住房效率多方筹集房源,对于已建设的公租房,在满足保障家庭需求前提下,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工程质量安全等全过程的监督和安全监管,产权登记部门要做好各类参与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工作,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源,最低运营不得低于8年,后续需要退出的按届时政策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四、解决人群及管理
(一)保障对象。1.在我市取得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符合《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新毕业大学生。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80%。具体租金标准由相应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评估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已按《细则》纳入管理的租赁家庭,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意见予以调整。
各产业园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确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三)申请方式。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经银川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过,持相关证明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选取房源,运营管理单位建立一人一档制度。2.符合《细则》规定的新毕业大学生,按照《细则》中流程进行申请。
(四)户型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以上户型房屋比例不超过总套数的30%,满足三胎家庭或多代人居住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户型合理,建成后进行简约、环保的装修,配套基本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采取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单项目房源总建筑面积的10%。
(五)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进行入户检查,建立年审制度,对于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承租人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五、 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村集体所在的乡镇、街道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
2.区、市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3.产业园区可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 ,提高的部分主要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 按程序报批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 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后运营年限不得低于8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5.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运营最低年限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
6.可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局将配建比例和面积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房屋建成后移交市住建局管理。具体启动配建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另行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局)
(二)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
1、市财政可提取土地出让收益的10%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用于政府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改造、生活配套设施配置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由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各年度按收取租金总额的20%提取资金,用于后期的维护、维修、运营、设施更新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通过中央、自治区现有经费渠道, 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从12%降到4%,增值税从5%降到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中铁水务银川分公司、国家电网银川分公司)
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审批局)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 以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
3.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地价、竞自持”、“竞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简化审批流程
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利用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搭建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市大数据中心要配合加快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加强与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民政、车管所等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实现人员线上申请、审核、进度查询、房源信息公布等,争取实现“网上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方便群众办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审批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大数据中心、市民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建立项目联审联动协调机制。成立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对于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新建、改扩建项目重点审查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审核分配、运营管理方案,符合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批,经研究同意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各部门依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及时兑现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 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四) 做好政策衔接
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政策宣传,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 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 衔接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实好各类支持,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确保落实到位。
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赵旭辉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雍 辉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潘灵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杨 智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进贤 市住建局局长
井 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党 成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吴 静 市财政局局长
沈爱红 市自然资源局长
杨银山 市人社局长
范学峰 市民政局长
张德军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黄 瑾 市审计局长
冯德旺 市综合执法局长
马建国 市国资委主任
马少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 山 市税务局局长
惠文杰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王 川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主任
张青雅 兴庆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张 涛 金凤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张建兵 西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运营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