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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5日,《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物业行业已初步建立了物业行业信用信息体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完善项目经理人制度,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我局拟开展对《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04月26日至2020年05月16日(二十日),请于2020年05月16日下午18:00前将书面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0951-6899972
传真:0951-689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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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含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银川注册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三条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进行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信息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物业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形式。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等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社保信息、学历情况、职称证书等。
3、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期限、管理规模、项目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其他优良业绩。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
4. 经查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社会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舆情等;
6.在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形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监管系统提交市物业中心审定,生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内申报变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应材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业绩)或物业项目所在地(项目业绩)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中心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审定,通过后生成业绩信息,实现信用加分。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分。
县(市)区级行政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市物业中心录入申报。
第八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各级执法部门、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理意见;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信息,经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申报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
县(市)区级行政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县(市)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市物业中心录入申报。
第九条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部门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整改的,形成警示信息。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的,警示信息生效。告知的方式可以书面告知,也可通过物业主管部门官网网站、信用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平台以公示的方式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警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物业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物业中心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基准分各为100分,根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日常加减分,依据信用得分评定信用等级。
物业行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业绩信息分值-警示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 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积分计算周期为三年,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信息从记录之日起,每条信息在有效期内于本市物业信用监管系统中予以显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信用得分在140分(含14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
(二) 信用得分在120分(含120分)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
(三)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
(四) 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
(五) 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结果记录于企业及个人信用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内容;
(四)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
2、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3、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4、市或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资金补贴等政策扶持时优先考虑或推荐;
5、鼓励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4、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5、建议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减分;
6、物业服务企业连续三年为C级的,清退出市物业服务市场,且自清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人根据信用等级结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评定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项目经理:
1、可在县(市)区物业行业进行通报表彰;
2、可参加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先评优、行业专家聘任等活动。
(二)评定为A级的项目经理:
1、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委派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人(负责人);
2、可正常参加物业招投标、符合条件的评先选优等活动。
(三)评定为B级的项目经理:
1、在项目所在地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并通报所在企业列为重点关注项目经理人;
2、企业应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3、所管项目及本人不得参与评先选优;
4、不得参与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
(四)评定为C级的项目经理:
1、在全市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信用风险,
3、所委派物业项目服务合同期满或本人项目经理任职期满后,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重新调整项目经理人;
4、不得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人;
5、不得参加与项目经理相关的活动;
6、自评定为C级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重新参加项目经理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担任项目经理人;超过3个月未参加项目经理综合业务能力测试或评估,当事人项目经理信用编号失效,2年后可重新参加项目经理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7、所管物业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扰乱行业正常秩序、拒不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及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经物业主管核定后,当事人项目经理信用编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参加项目经理综合业务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最低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选聘范围。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信用监管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良好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核减物业年度考核的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原《银川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住建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2、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附表1: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序 号 | 记分内容 | 依 据 | 分 值 | 备 注 |
记分类型:企业加分 | ||||
1 | 获得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部(委)级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20、+15、+10 | 此记分值为最高分,表彰如有等级按等级依次递减,每一级减1分 |
2 | 获得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8、+5 | |
3 | 获得中国物业管理、自治区房地产(物业)、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 | 表彰文件 | +15、+10、+5 | |
4 | 企业员工受到市级及以上社会性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5、+10 | 市级5分,自治区级10分 |
5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业绩材料 |
+8、+4、+2、+1 | 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一年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报道累计加分不超过5次 |
6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 证书 | +5 | |
7 | 企业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创新 | 根据成果资料 | +5 | |
8 | 企业成立党组 | 批复文件 | +2 | |
9 | 党组织被授予星级称号的 | 表彰文件 | +2至10分 | 每级递增2分 |
10 | 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党组织认定的党建项目或党建工作创新做法的 | 认定文件 | +5 | |
11 | 获得县处级及以上党组织认定的党建工作在行业内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的 | 认定文件 | +5 | |
12 | 加入银川市物业管理协 | 协会会员名册 | +3 | |
13 | 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的 | 物业服务合同 | 建议1、老旧小区指199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小区,按项目建筑面积计,0.1分/万平方米,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平米算,其余面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万。 建议2、每承接一个老旧小区,服务期限满一年后,给予信用加3分 | |
14 | 承接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的 | 物业服务合同 | 建议1、承接一个1年以上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项目建筑面积计,0.3分/万平方米,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平米算 建议2、每承接一个无物业小区,服务期限满一年后,给予信用加2 | |
15 | 所管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 辖区统计资料 |
+5分 | |
16 | 所管非住宅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 辖区统计资料 | +2分 | |
17 | 企业所管所有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平均满意度达95%及以上的 | 电子投票统计 | +5分 | |
18 | 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 会议资料 | +2 | |
19 | 积极参加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协(物业)、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 | 会议资料 | +1 | |
20 | 在突发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如扫黑除恶、文明城市创建等)中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响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并受到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 认定材料 | +3 | |
21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相关规定 | +1至10 | |
记分类型:企业减分 | ||||
1 |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 | -20 | |
2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20 | |
3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 -20 | |
4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20 | |
5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7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8 | 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 -20 | |
9 | 取得营业执照,未在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建立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擅自开展物业服务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 -20 | |
10 | 未通过前期招投标程序承接住宅项目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 | -15 | |
11 | 在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相关规定 | -15 | |
12 |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撤出备案登记撤出项目的 | 相关规定 | -10 | |
13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 | 相关规定 | -10 | |
14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日常检查的 | 相关规定 | -5 | |
15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 相关规定 | -5至-15 | |
16 | 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价等行为的 | 相关规定 | -15 | |
17 | 物业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发生身体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相关规定 | -15 | |
18 | 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 相关规定 | -10 | |
19 | 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 相关规定 | -10 | |
20 | 未经双方约定,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 | 相关规定 | -10 | |
21 | 未落实项目经理人制度的 | 相关规定 | -10 | |
22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 | 相关规定 | -3 | |
23 | 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 相关规定 | -5 | |
24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 -10 | |
25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 相关规定 | -2 | |
26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 相关规定 | -5 | |
27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 相关规定 | -5 | |
28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多人有效投诉,并未及时处理的 | 相关规定 | -1 | 每事项1分 |
29 |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按规定进行演练和落实的 | 相关规定 | -2 | |
30 | 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公共秩序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 | 相关规定 | -5 | |
31 | 未及时变更物业信用监管系统企业信息数据的 | 相关规定 | -3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32 |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 相关规定 | -3 | 按事项扣分,每次扣3分 |
33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扰乱物业市场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不良行为 | 相关规定 | -1至10 |
附表2: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序 号 | 记分内容 | 依 据 | 分 值 | 备 注 |
记分类型:项目经理加分 | ||||
1 | 委派项目经理所管物业项目在有效任职期内,受到各级表彰的,项目经理同企业加相同分值 | 表彰文件 | 见附表1 | |
2 | 项目经理在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媒介发表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文章,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项目经理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政府及部门表彰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
4 | 项目经理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协(物业)、市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15、+10、+5 | ||
5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1至10 | ||
记分类型:项目经理减分 | ||||
1 | 委派项目经理所管物业项目在有效任职期内,所管物业项目被处予信用扣分处理的,项目经理扣减相应分值 | 相应资料 | 见附表1 | |
2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3 | 项目经理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5 | |
4 |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 相关规定 | -10 | |
5 | 在参加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的 | 相关规定 | -5 | |
6 | 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 根据相关规定 | -10 | |
7 | 自委派物业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之日起,30日内未在信用监管系统录入备案信息 | 根据相关规定 | -5 | |
8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 根据相关规定 | -1至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