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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时间:2026-01-29 17:52 阅读量:5  

市住建局分别于20251119日至1128日,20251212日至2026年1月12日两次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企业及社会各界就《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31,现将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对于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的建议,部分采纳。

(二)对于将附表1第5条修改为:“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的建议,予以采纳。

(三)对于建议将附表1第6条修改为:“党建先进、红色物业、党建项目、党建工作、党建创新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组织部门认定表彰的”“党建先进、红色物业、党建项目、党建工作、党建创新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行业党组织部门表彰的”的两条建议,予以采纳。

(四)对于建议将附表1第11条修改为:“企业运用新的智能化、数字化管理方式的(本地首创),每项+5 分”的建议,予以采纳。

(五)对于将附表1第15条:“所负责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删除的建议,予以采纳。

(六)对于将附表1第19条分值改为+5分的建议,予以采纳。

(七)对于将附表1第26条修改为:“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公共秩序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扣 5 分;经相关部门认定安全隐患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 10 分”的建议,予以采纳。

(八)对于新增条款“在投诉事项回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扣10 分”的建议,予以采纳。

(九)对于将附表1第37条修改为“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对于“附表1第39条与第70条重复,删除其中一项的”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一)对于新增条款:(1)未履行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经市、县(市)区物业、园林等部门查实并提出整改要求,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因绿化养护问题被群众多次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存在过度修剪、占用绿地等违规行为的”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二)对于将附表1第71条修改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的建议,予以采纳。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一)对于将第五条(三)警示信息 6“其他不良行为”修改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原条款表述简洁规范,能够全面覆盖物业行业监管中需纳入警示信息的各类遗漏不良行为情形。

(二)对于针对第七条提出的“业绩信息有时间现在上报,警示信息建议增加自发生起超过1年的,不予扣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若对超1年的警示信息不予扣分,将弱化信用监管的惩戒与约束作用,无法有效督促企业及项目经理人重视信用问题、规范从业行为。

(三)对于第十四条修改为“物业行业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监管。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业绩信息每条记录有效期为三年警示信息每条记录有效期为五年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警示信息设置三年有效期,既能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有效惩戒、强化信用约束,又能给予企业及项目经理人整改纠错、修复信用的合理空间,契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监管原则。

(四)对于将第十九条(一)评定为AAA级项目经理人3、推荐参与全国行业创优评先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全国行业创优评先工作有其专属的申报条件、推荐流程和评选标准,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对于将附表1第3条分别降低企业加分分值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本条所设加分分值是结合层级与分值相匹配的设置,能有效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创优评先、主动提升服务品质,契合本市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导向。

(六)对于附表1第9条提出的“对聘用上述人的员应有最高得分控制,例如:最高不超过10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本条加分设置旨在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关于退役军人、退出消防员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要求,是助力民生保障、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未设置分值上限能最大程度激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吸纳相关群体就业,切实履行社会主体责任。

(七)对于将附表1第12、13内容合为一条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老旧小区与无物业管理小区在物业基础条件、服务保障需求、运营管理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两条款单独分列,既能够精准匹配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服务特点,体现评价指标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八)对于针对附表1第14 “所负责的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和第15“所负责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明确区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的界定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关于物业服务投诉的有效与无效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九)对于附表1第21条增加“在无法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的情况,物业暂时自筹资金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消防设备安全建设的”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附表1第21条内容为: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可根据物业企业的行为判断是否加分,不再赘述加分具体内容。

(十)对于将附表1第46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无业主大会决议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和第48条“违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增加“(不含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无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应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该条款,可能为企业违规进驻、违规签订合同提供漏洞,不利于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十一)对于针对附表1第51条应明确“受到税务部门涉税处罚”的扣分项以及将该条款修改为:“经相关部门认定安全隐患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收到处罚决定的,扣20分(-20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一是该条款已明确“受到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已包含各相关部门的处罚情形。二是其他条款已包含关于安全隐患相关扣分的设置。

(十二)对于将附表1第52条与第63条合并修改为:“发现新增违章建筑违规装修或破坏建筑结构等行为未及时告知、劝阻或未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报告的予以扣10 分(-10 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附表1第52条与第63条针对的是情形的违规行为,两项条款的扣分依据、违规情节界定存在明显区别,单独设置能够精准对应不同违规行为、合理划分扣分标准。

(十三)对于将附表1第5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用途的”增加“(不含原公共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的)无法使用的”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即便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损毁无法使用,企业若需变更其用途,也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四)对于明确“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等”分为企业主体和企业中的相关人员两项(经相关部门查实),共同设置扣分项和附表1企业减分中增加“擅自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相关内容已对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设置扣分项,企业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若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企业承担相应信用责任,无需单独对人员设置扣分项。

(十五)对于在企业减分中增加“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扣除1—5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针对履约情况已有相关条款。

(十六)对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发生消防,电梯事故,高空坠物等等安全事故,且经有关部门认定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并设置扣分项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本办法附表1中已设置消防管理、电梯安全管理、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等相关扣分项,能够全面覆盖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违规情形。

(十七)对于在附表2增加“(1)所管项目存在绿化养护不力、违规修剪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2)对项目存在绿化问题整改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并按企业扣分标准对项目经理相应减分的建议,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理由:附表2针对项目经理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已与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形成对应衔接,企业因绿化养护相关问题被扣分的,其对应的项目经理人已通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间接体现相关责任。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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