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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时间:2024-12-09 14:12 阅读量:5  

2024年10月18日至11月17日,我局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1条,经整理归纳后,现将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对于准物业服务要求秩序维护员执证上岗,一、二级服务要求培训合格后上岗,逻辑上相违背,建议调整”以及“删除二级服务、三级服务中秩序维护员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的规定”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专职秩序维护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管理。

(二)对于“将第二部分‘装饰装修管理’不再设置等级,统一整合,保留装修注意事项及必要条款”的建议,予以采纳。并将其中的3和5修改为:3、至少每2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加密巡查频次。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由物业公司负责清理建筑垃圾时要及时清运,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

(三)对于“增加‘装修前,相关方签署《装修安全承诺书》’”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2、装修前,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安全承诺书》,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四)对于“发生困人或其他重大事故,物业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五)对于准、一、二、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四)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中“8、路灯、楼道灯等共用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85%。保证共用照明的正常使用(不含楼道灯的电费)。”含义不清晰的反馈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8、路灯、楼道灯等共用照明设施完好率不低于85%。保证共用照明的正常使用。

(六)对于“生活垃圾桶袋装化(垃圾桶套袋)产生的成本费用非常高”的反馈意见,予以采纳。修改为: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七)对于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每年全部清掏1次修改为“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全部清掏1次”的建议,予以采纳。

(八)对于修改“5、公示小区24小时服务电话,承接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保修及公共部分的紧急抢修。”表述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为:公示小区24小时服务电话,承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一)对于“明确银川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银川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是对物业服务方面所做的规定,并非是用来明确社区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

(二)对于“将服务与被服务双方一般应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修改为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当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一般”的表述是考虑到一种通常的、标准的或推荐的行为方式,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变通的情形。

(三)对于每年1次对屋面组织排水系统、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类似表述建议改为至少1次”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至少”描述太宽泛,不作为标准。  

(四)对于“涉及报告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条款,增加:报告居委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具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业主委员会具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职责。

(五)对于“增加消防、电梯、防汛、防风等应急预案和相关演练等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原文表述中已有相关内容。

(六)对于“删除关于垃圾桶无异味的规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垃圾桶垃圾应按规定及时清理,保持干净无异味。

(七)对于“将一级服务业主满意率修改为不得低于65%、二级服务业主满意率修改为不得低于70%、三级服务业主满意率修改为不得低于75%,以及增加一级服务每年进行满意率调查时需征询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二级服务每年进行满意率调查时需征询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无相关依据。

(八)对于三级服务绿化养护管理3中一年中有2 次以上花卉布置修改为一年中有2次以上花卉布置或两次以上重大节日氛围营造’”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氛围营造在(七)文化服务中有所体现。

(九)对于将“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修改为“8小时”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成本监审含12小时,符合居民需求。

(十)对于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8次,区分不同季节,降低高空作业频次进行修改”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总次数不变,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布。

(十一)对于“删除装饰装修管理中关于巡查装修施工现场频次的规定”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劝阻、制止、报告责任,对于巡查频次的限定也是对企业履行责任的要求。

(十二)对于“删除景观水系维护服务中水面无漂浮物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水系景观主要体现在观赏性,保持水系景观的干净、无漂浮物是必要的。

(十三)对于草高不超过10cm修改为草高不超过20cm,同时一级、二级的草坪高也需相应放高调整”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征求园林部门意见,综合考虑观赏、维护等因素。

(十四)对于“公共区域公共秩序维护”中“1、专职秩序维护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管理。”增加“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备案,要求持证上岗”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已明确“专职秩序维护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管理”,内容重复。

(十五)对于“电梯维护服务”中“2、电梯设备运行情况每日巡查1次,记录规范、详实。”增加“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内容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电梯维护服务”中已明确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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