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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时间:2024-05-20 09:52 阅读量:5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9日,我局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银川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意见建议8条,现将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1、建议修改“承保保险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险承保经验”为“承保保险公司应具有一定的建筑质量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2、建议修改“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在缴清保费且项目处于保险期限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1、建议删除第二条“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构配件(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设备安装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2、建议修改第五条“围护结构和防水工程保险期限为2年”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3、建议修改第六条“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段时间内起算,具体起算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为“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起算”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投保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可以同国家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范围,也可在国家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到期后开始保险责任。

4、建议修改风险管理机构、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5、建议删除第二十条“住宅小区附属道路及排水工程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承保期限为2年”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理由:住宅小区附属道路及排水工程属于住宅工程的配套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是否承保应由投保人委托,经投保人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6、建议增加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要件。

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相关规定,由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不属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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