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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5-03-05 16:23 阅读量:5  

   银质监字〔20158

银川市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2015年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535 

  2015年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住建厅及银川市有关建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为依据,以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行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持续提升。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100%;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信息化体系;继续实施工程质量“差别化”动态监管机制;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和交底制度;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及住宅工程开展“住户开放日”活动;防止一般质量事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协调率达100%。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和措施 

  1、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最重要的工作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随机巡查等监督检查制度,改变事先发通知、打电话的做法,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真实状况,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2、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信息化体系。为提高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效能,变定时监控为实时监控,变被动的事后处理为主动的事前控制的目的,建立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同时,将施工现场监督、混凝土生产和使用、材料检测等孤立的环节,通过信息平台使其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形成闭合管理,从而提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地现场的掌控力度及质量监管的深度和效率,为今后推动建筑业管理、质量监管、企业诚信评价等信息资源共享等提供基础平台,使银川市工程监管工作插上信息化的翅膀。 

  3、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就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基础上,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让该负责的人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工程质量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人员众多,但具体到一个工程项目,责任最大、作用最关键的首推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讲就是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在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这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因此,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必须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五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职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凡新开工程没有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对已开工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应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春季复工专项检查时,监管部门将以上两书作为工程必查文件进行抽查,对不及时签署的单位及工程予以通报批评。 

  4、设置永久性标牌。继续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责任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对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凡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都要依法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诚信责任、执业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责任,就是对责任单位实施罚款处罚时,对项目负责人实施单位罚款额度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诚信责任,就是将其不良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向社会曝光;执业责任,就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等处罚;刑事责任,就是项目负责人有行政职务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时,不管五个责任人是否已经离开原单位、是否已经退休,都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在追究五个项目负责人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企业法人和其他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6、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外,对已开工建设未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部分,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结构复杂的项目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结构安全性进行论证。此项措施的目的,一是通过结构性能检测及专家论证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二是通过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企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监管力度。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合格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针对历年遗留的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及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要求于2015年6月30日前尽快补办;逾期未办理的,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7、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8、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从近年来,住户投诉反映比较强烈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入手,狠抓裂缝、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治理。要求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明确治理内容;工程完工后,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对治理工作的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和评估。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创建住工程质量通病常见问题治理“样板引路”管理模式。通过设立实物样板,向每位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的技术交底,并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9、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实施集中检查整治。2015年,计划开展6次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分别是春季复工专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检查、商品混凝土专项检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专项检查、冬期施工专项检查等,以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10、继续实施“差异化”监管模式,加大巡查的力度。重点突出对民生工程、质量管理薄弱及诚信度较差项目的监管,对政府工程、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特大型工程的监管,做到整合力量,突出重点、事先控制,将有限的监督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充分体现“诚信获利、失信惩治” 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监管项目动态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常态良性竞争环境。同时,加大监督巡查的力度,将所有民生工程如保障性住房、校舍工程、政府重点项目等以及2014年工程质量投诉件较多的企业的项目,列为2015年工程质量 “C”类监管重点项目,实施加大频次的强化监管。同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分户验收记录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性质严重或整改不积极、不彻底的,将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1、继续实施“企业自控、中介评价、政府监管、住户参与”的监管思路。工程质量虽然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但也需要全员的参与管理。住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住户对工程质量也最有发言权。因此,吸收住户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对提高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针对有明确受益者的住宅工程,可考虑从已购房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常识或责任心强的人成立"住户代表监督小组",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使住户既了解了国家有关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法规,也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了监督。 

  12、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2015年,继续对在协调处理住户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涉及到分户验收方面的质量问题,如房屋开间尺寸、标高、墙面垂直度、平整度及门窗洞口等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将对分户验收原始记录进行复核,一旦发现参验方在分户验收及“住户开放日”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企业及个人不予评优、评先,并与企业信誉评分挂钩。 

  13、加大舆论宣传,注重社会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工程质量监管的情况及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营造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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