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7 16:24 阅读量:5
银物发〔2020〕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市政府2019年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银政发[2019]14号),其中将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下放至三区住建部门负责。为确保顺利衔接开展此项工作,结合市住建局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市住建局网站-政务公开-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临时管理规约;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市住建局网站-政务公开-表格下载中下载)
(五)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六)查验记录;
(七)交接记录;
(八)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时提供的必要资料。
五、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后,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即时完成备案工作。经审核,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即时反馈意见,待整改后,重新申报审核。
六、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九、市物业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加强物业管理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对各县(市)区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纳入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县(市)区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模板)
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
2020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