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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05-10 16:16 阅读量:5  

银住建党组发〔2021〕15号

局机关、局属单位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改进和加强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工作,更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市委在市住建局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住建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坚决做到对标对表。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及银川市有关要求,带头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党组集体活力,凝聚干事创业强大合力,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六)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涉及市住建系统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与市住建党工委协同推进。

(七)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住建局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住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住建局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治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重要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相关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住建局中心工作(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重要部署及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项目、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资金支出等“三重一大”问题等。

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工作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编制、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立法建议和制定拟定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重大工程项目包括:自治区、银川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重大工程项目及重点项目安排;涉及群众较多和征地拆迁面积较大的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等。

重要人事事项包括:机构改革、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调整变动、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公务员职级晋升、人员选调和聘任等选人用人事项;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管理以及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职级晋升;公职人员处分处理等。

大额资金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等。

(三)讨论决定市住建局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及反腐败斗争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抓好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讨论决定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党组重要文件。

(四)讨论决定市住建局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统战、信访维稳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党组或市住建局名义向银川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六)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的教育培训,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人事事项。

(七)领导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支持配合党工委对全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的统一领导,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监督。

(八)加强市住建局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支持配合市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配合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做好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和上级党组织督查检查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九)加强对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党内外干部和职工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按时完成党中央以及区市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强老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关爱。

(十一)研究和决定应当由党组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五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出席党组会议,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视议题需要,可安排或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九条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党组成员因公、因私外出以及重要个人事项应当向党组或党组书记报告。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议决定精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按相关规定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全面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区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党组书记决定。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提前1天通知各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涉及涉密文件、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放,会后及时回收。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决议事项需要表决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真实反映会议内容。干部议题使用专用记录本,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科室负责人会稿,经党组成员会签后,报党组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当抄送党组各成员、相关科室及单位。内容涉及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和少数特殊事项,可不编入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等部门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办公室具体做好党组会议通知、记录及有关文件的起草、分送、归档。

第二十条  党组决议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机关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办理,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党组报告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涉密文件或材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实行台账销号制,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定期听取工作落实及推进情况汇报。

党组会议应当定期听取和研究机关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及群团工作。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2次、每季度对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分析研判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听取和研究精神文明及群团工作不少于2次。

第五章 党内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党组应当坚持和健全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要保证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市委请示,邀请市委督导组(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莅会指导;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在深入学习研讨的基础上,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撰写发言提纲。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针对民主生活会前征求到的意见和会议提出的问题,党组及成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党组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报告会议情况,并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及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和指导分管单位或联系点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切实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坚持和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党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党组书记全年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8次,党组其他成员不少于10次。理论学习应确定专题开展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党组书记年度重点发言2次以上,其他成员年度重点发言1次以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根本,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第一议题和常设议题,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党支部联系点、非公党建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成员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全年开展基层调研不少于12次,并撰写高质量调研报告1至2篇。

第六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组及成员要带头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锤炼坚强党性,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银川市若干规定,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公务消费、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事务性活动,自觉抵制“圈子文化”和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四条  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从严从实抓班子带队伍。党组书记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科室、单位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党组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党组各成员和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党组成员每年至少2次向党组书记报告本人及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七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七条  党组自觉接受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每年向市委做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半年1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接受市纪委监委和市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监督。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逐条整改落实,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三十八条 党组领导市住建局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党组在市住建局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党组其他成员的组织监督。党组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执行带班值班和请销假制度,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组应当自觉接受市委对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每半年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 党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住建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建局办公室和组织人事科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24日印发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银住建党组发[2017] 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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