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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住建党办〔2019〕21号
系统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市委办公室《银川市关于强化政治功能建好管好用好基层党组织阵地的实施办法(试行)》《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转达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党工委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关于强化政治功能建好管好用好基层党组织阵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好管好用好基层党组织阵地,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阵地是党支部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应突出政治功能,坚持规范统一、聚合功能、优化服务、提升品质。
第二章 阵地建设
第三条 县(市)区党委履行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主体责任,组织部门抓总协调,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宣传、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责权限,做好阵地建设相关工作。直属党(工)委负责指导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阵地建设工作。
第四条 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共同参与新建住宅小区、新农村、移民中心村等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指导村(社区)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村(社区)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未按标准和要求配置的,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乡镇(街道)党组织阵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500平方米,村(社区)党组织阵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室外活动场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建设能够满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开展活动的阵地。
第六条 新建村级活动场所、社区服务用房等,选址应位于沿街或中心位置,以1-2层为宜,在规划设计上应预留空间,其中:社区服务用房按照《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8〕11号)执行。新建村(社区)党组织阵地内部结构以50平方米以上大开间布局为主,利于改造提升。
新建社区党组织阵地应集中统一,不得通过拼凑房间和面积的方式配置。“村改居”、中心村,老旧社区党组织阵地等,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县(市)区兜底,以新建、改(扩)建、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配置。
第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阵地,主体建筑前竖立旗杆,规范悬挂国旗。主体建筑上方有统一命名的“***村(社区)党群活动服务站”红色楷体字,阵地醒目位置有“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字样。正门两侧挂中国共产党***乡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条牌。其他牌匾挂在固定位置或对应功能室;无牌匾的统一字牌,做成目录式插槽,粘贴在对应功能室门口左侧,距离地面1.8米左右。室外设置村(居)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栏,公告通知栏,安装文体活动设施。
第八条 村党组织阵地安装扩音设备,传播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发布动员号召、科技知识、致富信息、天气预报、应急预警、食品安全等信息,提供“分时、分区、分类”精准化服务。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阵地室外室内设置以实际需求为主,室内党徽、党旗、入党誓词等标识需用耐用材料,长期使用;室外公开公告栏采用可替换、可擦洗、透明卡槽等材料,灵活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条 县(市)区对室外室内牌匾,标识物、字体样式、颜色,公示公开栏样式等统一规范,与整体建筑协调为宜。直属党(工)委所属党组织阵地,按需配置,避免“一刀切”。
第三章 阵地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严格区分基层党组织阵地归属权和使用权。由政府出资和开发商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的社区党组织阵地属国有资产,村党组织阵地属村集体资产,不准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准出售、转让、抵债、抵押。村(社区)基层党组织阵地和附属设施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登记造册。直属党(工)委所属党组织阵地,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县(市)区党委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党组织阵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听取1次基层党组织阵地管理使用情况工作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监督、统筹安排村(社区)党组织开展活动。村(社区)党组织做好阵地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巩固深化党组织阵地建设成果。
第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阵地管理使用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星级化”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推动基层党组织阵地长效管理常态使用。直属党(工)委定期对所属基层党组织阵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阵地使用规范、效果明显。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负责保障基层党组织阵地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等符合政策规定。基层党组织开展的活动,符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可统筹使用。直属党(工)委根据基层党组织需求,通过返还上缴党费、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四章 阵地使用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阵地要结合实际,统筹使用,原则上具备“五室一站”基本功能,科学设置党员活动室、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综治中心等功能室。各地各部门单位可采取“优化组合、一室多用”等方式,增设定位更精准,服务更贴近实际等具体功能,加快形成“功能提升、布局合理、突出作用”的运行机制。村(社区)党组织阵地一般应有以下具体功能:
“五室”:
党员活动室。主要用于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等党的活动,教育管理党员工作。室内中央位置布设党旗党徽、入党誓词、党员义务与权利;一侧布设“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基本生活制度,以及《党支部工作挂图》《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等;一侧布设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管理结果,展示党组织星级结果,亮出党员个人信息,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有条件的村可布设村史板块或单独建立村史馆,展示基本情况、特色产业、发展思路、荣誉表彰等,是贫困村的反映脱贫攻坚前后对照情况,发挥村情及对比教育作用。
开展政治信仰仪式教育,结合新党员入党宣誓、党员接转党组织关系、日常组织生活、重大节日纪念、党员政治生日等多种场景,针对性设计党员仪式教育流程,通过仪式教育加强党员经常性党性锻炼。教育培训室。兼具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远程教育站点等功能,主要用于党员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深化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等。显著位置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内容。
群团工作室。兼具群团服务、志愿者服务、青少年活动等功能,主要用于群团组织、志愿者、儿童(青少年)、社会组织等开展活动。
建立群团组织与村(社区)联席工作机制,设计活动载体,制定活动事项,搭建沟通渠道,收集群众需求,发挥群团组织协同促进作用。
建立志愿服务清单,经常组织党员、团员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制定儿童(青少年)活动计划,推动儿童(青少年)活动蓬勃开展。
培育社会组织,支持和鼓励村(社区)村(居)民成立慈善、文体、科普和法律、教育、养老、助残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拓展村(社区)服务,丰富村(居)民文化生活。
村(居)议事室。兼具“两代表一委员”、“两委”议事,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社区决策,村(居)务监督、村(居)民调解、治安纠纷调解等功能。
综合活动室。兼具图书阅览、卫生服务、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功能,主要用于村(社区)村(居)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康复训练等,有条件的可配备文体活动设施。
村(社区)办公场所面积不超过阵地建筑面积的15%,最高不超过100平米。直属党(工)委所属党组织阵地,依阵地面积按需设置功能室,逐步完备。一站: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资源,推行“一站式”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原则上每个村(社区)设置2个以上服务岗位,为党员和群众提供党组织关系转接、公共服务、政策咨询等服务。服务事项以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核准的准入和服务事项为准。
第十六条 “五室一站”按需配备桌椅、电脑电话、档案柜等有关物品,公开制度规定、服务流程,加强互联网阵地建设,推动党建信息平台与政务信息平台、城市管理服务平台等“多网合一”,以信息互通促进工作互联。
市级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党群活动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银党办〔2018〕22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参照以上功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创新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方式共享等方式,开展“下基层”、巡回宣讲、专题讲座、文化活动、政策下乡、技能培训等活动,提供差异化服务。
村(社区)党组织每季度在阵地公开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等,建立活动台账,记录参加人数,扩大使用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在阵地开展各类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基层党组织阵地开展任何形式的未经上级党组织允许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阵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节约实用、整合共享”原则推进实施,阵地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7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党委、市委直属各党(工)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组织路线总要求,推动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激励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工作的通知》(宁组通〔2018〕130号),现就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党组织评星定级
按照0-5星级6个层级标准,一年一评、动态管理、逐级晋星,一般不得越级评星。通过党组织“荐星”、党员群众“评星”、上级党组织“定星”、公示结果“亮星”、上报结果“备星”的程序,对照自治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考评参考标准开展,可与民主评议党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统筹实施。评定比例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年度工作要求,动态实施。新成立的党组织当年度不参与星级评定。基层党委、总支等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所属党支部整体等次,原则上不能高于所属党支部的平均等次。
(一)评定程序
1.党组织“荐星”。每年11月,由基层党组织对照星级评定参考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向上级党组织申报评定等次。
2.党员群众“评星”。上级党组织进行考核验收,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可邀请驻地辖区社区党员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3.上级党组织“定星”。上级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根据党组织申报、党员群众测评和考核验收情况,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1-2星级党组织由上一级党(工)委评定命名;3-4星级党组织由县(市)区或市委直属党(工)委评定命名;5星级党组织由县(市)区或市委直属党(工)委推荐上报,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定,提请市委命名。
4.公示结果“亮星”。上级党组织要通过党务公开栏、内部文件、会议传达等途径,将党组织评星定级等次反馈基层党组织,并进行公示。
5.上报结果“备星”。各县(市)区或市委直属党(工)委评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正向激励
1.与综合考核挂钩。基层党组织年度“评星定级”等次作为各级组织对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整体评价、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与评先选优挂钩。原则上,市、县(市)区党内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凤城领头雁”评选等优先在3星级以上党组织中推荐。中央和自治区党内各类表彰奖励优先在4星级以上党组织中推荐。
3.与奖励补贴挂钩。市委对当年新晋级五星级的党(工)委、总支、支部,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党建工作奖励,用于巩固星级创建成果;同时给予党组织书记5000元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其他晋级的党组织,按照“谁命名、谁奖励”的原则,由所属党(工)委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4.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挂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优先考虑3星级以上党组织。
5.与兑现薪酬待遇挂钩。评定结果与村、社区干部绩效补贴挂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评星定级结果与党务工作者薪酬挂钩,具体标准由市委各直属党(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三)反向评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降星,情况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0星级。
1.推进重点任务不坚决。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生态环境治理等中央和区市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因推诿扯皮、行动迟缓、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被区、市通报批评或处理。
2.落实基本党建制度不严格。年内各级巡视巡察、督查检查中,发现未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党建制度,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
3.履行职责不到位。党组织履行职责缺位,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党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经整治后仍存在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等情况。面对歪风邪气不敢管理,存在涉黑涉恶等情形。
4.联系群众不深入。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损害群众利益情况发生,被查出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情况。
5.引领作用发挥不明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引领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等方面力度不够,群众对党组织满意度低于60%。
6.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的其他情形。
(四)强化监督。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对星级等次较高的基层党组织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对软弱涣散党组织列出成绩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四个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顿转化方案,精准施策,全程转化,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一次整顿转化情况。年度降星的党组织,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降星的党组织,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党组织星级评定情况载入个人档案。
二、党员评星定格
开展党员评星定格,重点围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履行的基本义务,按照“四个合格”标准,参照党员评星定格参考标准(见附件),按照0-10星进行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党员评星定格结果与民主评议党员挂钩,结果可直接运用。
(一)评定程序
1.个人自评。党支部组织党员对照参考标准和承诺事项进行自评,向所在党支部申报得星,由党支部统一收集汇总。
2.党员互评。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对照参考标准和日常表现进行互评。
3.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村、社区党组织,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的基层党组织,可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参加测评。半年开展评星定格工作时,结合实际民主测评工作可缩减,年终要作为规定程序必须开展。
4.支部考评。党支部根据平时收集对党员的反向评价情况,召开支委会,通报党员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5.结果公示。党支部将每名党员的得星情况张榜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年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评议,根据每名党员全年得星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评定为优秀党员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正向激励
1.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度评定出的优秀党员,可在党员大会上通过口头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鼓励,党组织开展的党内表彰奖励一般应从中遴选。
2.树立典型示范。采取设立优秀党员展示台、悬挂优秀党员标志牌、张贴优秀党员荣誉照等方式,大力宣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
3.优先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在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优先考虑优秀党员。
4.优先选拔推优。对优秀党员,在干部选拔、挂职锻炼、干部考核方面优先推荐和选拔。
(三)反向评价。党员有下列情形的评定为基本合格,情况严重的评定为不合格。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能正确履职造成严重损失。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4.组织纪律散漫。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服从党组织管理,在重大任务、关键时刻推诿或消极应付,连续6个月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或不足额交纳党费。
5.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被查实。
6.纪法意识淡薄。不能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涉黑涉恶等活动,以及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7.带头作用发挥不明显。在交通出行、文明旅游、尊老爱幼、和谐邻里、诚信经营、保护环境等方面存在不文明或不道德行为,被相关部门发现通报或媒体曝光。农村党员,带头致富作用发挥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落后于普通群众。社区党员,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不强,在文明城市创建、服务群众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不够。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作中带头作用和担当作为不够,在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牛、疲、虚”等现象。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在服务改革发展和依法从业经营中,模范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业绩平平。
8.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的其他情形。
(四)强化监督。在半年党员评星定格过程中,发现党员存在反向评价指标所列情形的,要亮“黄星”督促提醒整改。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改正、劝退或除名,年内不得享受党内关爱和奖励补贴;是预备党员的,取消或延长预备党员资格;是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予以免职调整;是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的,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对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向其发放《党员告诫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建立“一对一”帮带机制,进行教育帮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周密安排部署。在全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星级化”管理是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有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主动研究部署,通过加强“星级化”管理,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努力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前列、作出表率。
(二)强化成果转化。各级党组织要以“星级化”管理为抓手,实现党组织建设质量和党员队伍素质同步提升,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要把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管理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脱贫攻坚、推动发展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基层党组织把“星级化”管理抓到实处,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查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问责。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培育先进典型,形成你追我赶、奋力争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