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3-23 17:36 阅读量:5
银住建党发〔2016〕10号
系统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党性意识的一种表现。在全国“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全面开展之际,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结合学习教育,将查摆问题、整改落实作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严抓细抓实。
一、严格执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定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完善相关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党委的,必须按规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及时记账、规范财务管理。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二、严格基层党组织党费上缴时间
1、自2016年起,各基层党组织原则上按季度上缴党费,最迟不得超过半年。上半年、下半年党费须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交至系统党委党费专户。
2、局计划财务科须于7月5日、元月10日前将系统党委收缴的党费,按规定比例足额上交至市委组织部党费专户。
3、各系统党委也要按照以上规定,对各自管辖非公企业党费收缴工作做出明确要求,并及时开展督查督办。同时,结合各自实际,以半年或一年为一周期,落实好非公企业党费全额返还工作。各行业党委返还党费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解决存在的以下问题
1、着重解决不按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核算收缴党费基数问题。部分基层党组织常年按固定数额收取;工资收入发生变化,计算基数不作及时调整,仍按原标准收缴。
2、着重解决不按规定标准全额及时上缴、拖延及不经党员同意代扣代交党费等问题。个别基层党组织擅自降低退休人员党费收缴标准;部分基层党组织存在党员超过半年交纳党费的现象;个别党组织没经党员允许,直接在工资或有关待遇中代扣代缴党员党费。
3、着重解决党员交纳党费不及时、不主动、不情愿,甚至个别党员口出怨言、互相攀比等问题。
请各基层党组织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照党章和党纪党规,针对以上问题和现象进行自查,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党性,并结合实际整改落实。
四、严格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建立党费定期督查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的具体要求,定期指导和督查基层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督促基层党支部按规定,及时核准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并按时足额收缴,按时上缴。
2、各行业党委要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平时工作督查和考核指导,定期开展党费管理工作督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一对一进行业务指导。
3、系统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将结合实际,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及各级基层党委对党费的规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绩效目标任务考核、星级评定及评优评先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落实有关整改任务,现随文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详见附件)再次印发,请各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
附件:
1、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2、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附件1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附件2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区委组织部与区人社局联合核准,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有4项: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有8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卫生含提高百分之十)、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降温费、考勤目标奖、交通补贴、前三次职补、第四次职补。特岗津贴、硕士补贴、教护龄津贴、班主任津贴、警衔津贴、住房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社区“两委”干部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社区“两委”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