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8 09:47 阅读量:5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水泥砂浆、石膏砂浆等)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银川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第四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银川建设》网站等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核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2、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
3、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量,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并且检验合格;
4、普通预拌干混砂浆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70%。
5、生产湿拌砂浆企业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三级以上资质。
(二)技术条件
1、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生产设备;
2、具备工业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
3、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烘干、筛分设备;
4、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封闭式仓储设备设施;
5、具有满足散装砂浆发放的无尘装车系统;
6、计量设备符合规定的计量精度要求;
7、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流等专用设备。
(三)试验室条件
1、试验室建立,应满足企业质量管理和生产控制的要求,具有试验间、养护室、样品存放室等必备试验条件。
2、产品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
3、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
4、仪器设备的精度要求,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符合规定要求;
5、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经过专业培训,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七条 申请备案需要提交资料:
(一)《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七)试验室人员取得经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后,核发的《试验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均用A4纸进行装订,一式3份。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二县、一市的生产企业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二)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包括材料审核及现场查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书》,并通过银川建设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告知;
(三)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生名称变更、资产重组、生产工艺及技术设备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在30日内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申请变更手续;
(四)《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需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申请换发《备案证书》。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备案证书》复印件。可以在产品上印制标记的,应当印制备案标识。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对辖区内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已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和价格变化等信息,并于次月3日前向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向未经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备案的企业名单。
(一)因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造假经查实的;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