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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服务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物业市场环境,有序推进联合执法常态化、管理服务标准化、居民自治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建立社会性监管体系。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含在银川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在项目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三条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档案,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进行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银川市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监管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物业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信息档案活动。
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取,包括市、县(市)区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提供、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形式。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职务、社保信息、学历情况、职称证书等。
3、经营情况:物业服务项目的名称及地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期限、管理规模、项目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其他优良业绩。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经下发限期整改意见后,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人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4、经查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社会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舆情等;
6、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形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通过信用监管系统提交市物业服务中心审定,3个工作日内生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持相应材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企业业绩)或物业项目所在地(项目业绩)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在信用监管系统提交市物业服务中心审定,生成业绩信息,实现信用加分。逾期申报的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分。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直接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部门提供的业绩信息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录入申报。
同一业绩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警示信息涉及多次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第八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处理意见;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及违反合同约定的信息,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申报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的信息。
县(市)区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录入申报,市级及以上部门提供的警示信息由市物业服务中心录入申报。
第九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改、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协调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共享物业行业信用信息,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可直接记入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警示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向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表格在市住建局官网下载),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形式反馈当事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对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责成作出警示信息的单位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形式反馈当事人。
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复议有效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但因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根据《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详见附表)执行日常加减分,依据信用得分评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业绩信息分值-警示信息分值。
第十四条 物业行业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监管。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每条记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等级结果记录于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由市住建局统一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通过市住建局官网、公众号、“i银川”App以及相关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银川市物业行业联合激励惩戒、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
(四)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考评的依据;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
2、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3、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4、市或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
5、鼓励相关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3、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4、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5、在评先选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减分;
6、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人根据信用等级结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评定为AAA级项目经理人:
1、全市物业行业内进行通报表彰;
2、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评定为AA级项目经理人:
1、可在县(市)区物业行业进行通报表彰;
2、可参加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先评优、行业专家聘任等活动。
(三)评定为A级项目经理人:
1、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委派担任物业项目经理人(负责人);
2、可正常参加物业招投标、符合条件的评先选优等活动。
(四)评定为B级项目经理人:
1、在项目所在地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并通报所在企业列为重点关注项目经理人;
2、企业应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3、负责的项目及本人在评先选优时予以减分;
4、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五)评定为C级项目经理人:
1、在全市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2、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示信用风险;
3、视情节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重新调整项目经理人的建议;
4、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申报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时予以减分;
5、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6、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增加教育频次,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充分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在信用监管系统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管理面积等有关信用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人实行信用信息的监管,及时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人的良好或不良信息进行统计上报,对信息统计上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核减物业年度考核的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5日。原《银川市物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银住建规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1: | ||||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 ||||
序号 | 记分内容 | 依据 | 分值 | 备注 |
记分类型:企业加分 | ||||
1 | 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25、+20、+15、+10 | 此记分值为最高分,表彰如有等级按等级依次递减,每一级减1分。 |
2 | 获得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20、+15、+10、+5 | 此记分值为最高分,表彰如有等级按等级依次递减,每一级减1分。 |
3 | 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15、+10、+5、+2 | 此记分值为最高分,表彰如有等级按等级依次递减,每一级减3分。符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开展的表彰活动。 |
4 | 企业员工受到国家部(委)级或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15、+10、+5、+3 | 物业服务相关。 |
5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业绩材料 | +8、+4、+2、+1 | 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一年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报道累计加分不超过5次。 |
6 | 党建先进、红色物业、党建项目、党建工作、党建创新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组织部门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20、+15、+10、+5 | |
7 | 企业成立党组织、联合党支部的 | 批复文件 | +5、+2 | |
8 | 党组织被授予星级称号的 | 表彰文件 | +2至10 | 每级递增2分。 |
9 | 聘用安置退伍军人、退出消防员、残疾人就业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1分/每人 | 聘任退伍军人、退出消防员为企业从业人员且连续工作3年以上,以劳务合同为准。(退伍军人以退伍军人事务局评定为准、残疾人及残疾人证为准)。 |
10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 | 证书 | 5 | |
11 | 企业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创新 | 根据成果资料 | 5 | 专利(技术创新) |
12 | 承接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且履行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 | 物业服务合同 | 老旧小区(2000年12月31日前)以建设主管部门定义为准,按服务项目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1分,不足1万的,按1万平米计。 | |
13 | 承接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且履行合同约定1年以上的 | 物业服务合同 | 承接且履行合同1年以上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服务项目建筑面积每万平方米计1分,不足1万的,按1万平米计。 | |
14 | 所负责的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 辖区统计资料 | 5 | 统计数据期限为每年1-12月,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度数据。 |
15 | 所负责的非住宅物业项目全年无有效投诉的 | 辖区统计资料 | 2 | 统计数据期限为每年1-12月,每年1月份统计上一年度数据。 |
16 | 企业所负责的所有住宅(含商住)物业项目全年平均满意度达85%及以上的 | 电子投票统计 | 5 | 通过物业监管系统满意度调查平台或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调查平台统计。 |
17 | 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 会议资料 | 2 | 可按培训次数累计加分,当年度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
18 | 积极参加各级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 | 会议资料 | 1 | 可按培训次数累计加分,当年度累计分数最高不超过10分。 |
19 | 在突发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中按照政府要求积极响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并受到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 认定材料 | 3 | 同一事项只能加1次。 |
20 |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或者主编单位编写物业服务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 | 标准建设成果 | +20、+15、+10 | 国家级+20、行业+15、地方和团体+10 |
21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1至10 | ||
记分类型:企业减分 | ||||
22 | 未建立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 《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13条 | -2 | |
23 | 未按规定定期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养护、运行、维护、检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5 | |
24 | 发生安全紧急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 | -5 | |
25 | 未按规定对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5 | |
26 | 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公共秩序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8条 | -10 | 以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为准。 |
27 | 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保安服务未按规定向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 | -5 | 以公安处罚决定书为准。 |
28 | 未在小区内做好禁止高空坠物/抛物宣传提示、巡视检查工作,造成影响且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 | -5 | |
29 | 未制定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以及暴雨等极端天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配备应急物资的 | -5 | ||
30 | 物业信用监管系统企业所有数据信息同步不及时、不准确的 | -5 | 每发现一次扣5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基本信息)。 | |
31 |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平台项目经理人变动或离职后未及时在行业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的 | 本办法规定 | -5 | 15日 |
32 |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物业统计报表、信用档案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 -3 | 按事项扣分,每次扣3分。 | |
33 | 在申报或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15 | ||
34 | 取得营业执照,未在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建立企业和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物业服务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 -20 | |
35 | 未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 -10 | |
36 | 委派未纳入信用监管系统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 | -5 | |
37 |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 | -5 | |
38 | 未按有关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公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 | -5 | |
39 | 未按政府要求配合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 | -5 | ||
40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 | -5 | |
41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 | -5 | 参照《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化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
42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 | -10 | |
43 | 未按规定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 |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 -20 | |
44 | 未按规定通过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程序承接住宅项目的 |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 | -20 | |
45 |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9条 | -20 | |
46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无业主大会决议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8、278条 | -20 | |
47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 -20 | |
48 | 违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物业管理条例》 | -10 | |
49 | 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 | -20 | |
50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 | -10 | ||
51 | 受到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 -20 | 与物业服务相关的。 | |
52 | 发现违规装修或破坏建筑结构未及时告知、劝阻和报告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10 | |
53 | 利用停水、停电或限制购水量、电量及办理门禁卡、电梯卡等捆绑和变相催缴物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 | -10 | |
54 | 擅自违规涨价、乱收费的 | -10 | ||
55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56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57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 -20 | |
58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 -20 | |
59 |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 | -20 | |
60 |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 | -20分/次 | |
61 | 无故阻碍通信、公共充电等设施建设的 |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 1611号 | -5 | |
62 | 垃圾分类设施不配备、垃圾转运车辆不密闭的 |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27条 | -3 | |
63 | 对新增违章建筑未劝阻、未移交线索的 | -10 | ||
64 | 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 -20 | |
65 | 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10 | ||
66 | 不良现象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 | -15、-10、-8、-5 | 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依次减分。 | |
67 | 物业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发生身体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 -15 | ||
68 | 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 -10 | ||
69 | 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价等行为的 | -15 | ||
70 | 未按政府要求配合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 | -5 | ||
71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 -1至-10 |
附表2: | ||||
银川市物业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 ||||
序号 | 记分内容 | 依据 | 分值 | 备注 |
记分类型:项目经理人加分 | ||||
1 | 项目经理人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政府及部门表彰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
2 | 项目经理人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自治区房协(物业)、市、县(市)区物业管理协会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20、+15、+10、+5 | 符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开展的表彰活动。 |
3 | 企业员工受到国家部(委)级或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的 | 表彰文件 | +15、+10、+5、+3 | 自治区级10分、市级5分、县(市)区级3分。 |
4 | 项目经理人先进事迹被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媒体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业绩材料 | +20、+15、+10、+5 | 可按文章篇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内容的文章多次发表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5 | 鼓励发明创造,项目经理人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的 | 认定文件 | +10 | |
6 | 评为最美物业人 | 表彰文件 | +15、+10、+5、+3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分级开展最美物业人选树的(国家+15、自治区级+10、市级+5、县(市)区级+3)。 |
7 | 委派项目经理人所负责物业项目在有效任职期内,所管物业项目被给予信用加分时,项目经理人加相应分值 | 相应资料 | ||
8 | 经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 | +1至10 | ||
记分类型:项目经理减分 | ||||
9 | 委派项目经理人所负责物业项目在有效任职期内,所管物业项目被处予信用扣分处理的,项目经理人扣减相应分值 | 相应资料 | ||
10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巡查的 | -5 | ||
11 | 项目经理人受到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 -15、-10、-5、-3 | ||
12 | 自委派担任项目经理人之日起30日内,未在信用监管系统录入备案信息的 | -5 | ||
13 | 项目经理人变动或离职后未及时在行业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的 | -5 | ||
14 | 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 | -10 | ||
15 | 在参加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的 | -5 | ||
16 | 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 | -1至-10 | 每学时扣1分,上限10分。 | |
17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 | -1至-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