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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压实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切实保障我市建筑与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全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宁夏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
要责任规定(试行)》
2.《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
首要责任承诺书》
3.《建设单位落实安全首要责任自查自纠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安全首要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有效防范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宁夏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安全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一)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
(四)工程实体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程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编制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签订《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前将承诺书盖章报送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重新签订报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首要责任,定期依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首要责任自查自纠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管理风险隐患。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存在工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10日。
附件2:
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安全首要责任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 工程的建设单位,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宁夏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2022〕1号)《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规定(试行)》(银住建规范〔2023〕1号)等文件要求,并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牵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五、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安全职责。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七、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八、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安全标准。
九、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等制度,重点对下列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一)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二)参建单位各类管理人员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施工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
(四)工程实体安全管理情况;
(五)工程安全问题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十、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安全标准。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
十六、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七、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十八、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九、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编制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以上承诺事项,确保全面落实,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单位: (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单位落实安全首要责任自查自纠表
工程 名称 | ||
序号 | 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内容 | 是否符合 |
1 |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工作总体目标、总体方针和总体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 口是 |
2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下同)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不得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不得弄虚作假、搞“挂名法人”逃避安全责任。 | 口是 |
3 |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口是 |
4 |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 口是 |
5 |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安全职责。 | 口是 |
6 | 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确定安全风险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所需的费用。 | 口是 |
7 | 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 口是 |
8 |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安全标准。 | 口是 |
9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执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 口是 |
10 |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检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月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等制度。 | 口是 |
11 | 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安全责任,并进行履约评价。 | 口是 |
12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安全标准。 | 口是 |
13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有关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口是 |
14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 口是 |
15 |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口是 |
16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 | 口是 |
17 |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口是 |
18 |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切实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时段提级管控的要求推进工程建设。 | 口是 |
19 |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口是 |
20 |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 口是 |
21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已完成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 口是 |
建设单位自查意见 | (建设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