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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 《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05 10:18 阅读量:5  

银住建规发〔2020〕1号

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单位:

为推动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特制定《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和《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

    2.《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细则》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一条 为推动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办理康居新村房屋所有权证意见的通知》(银市政发〔2005〕82号)、《银川市市辖区原住宅(含康居)及商业(营业房)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银国土发〔2010〕40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户分配的康居安置房,其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  康居安置房申请人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辖区政府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其社会保障补助。其中:

(一)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的,按照缴纳金额的25%给予社会保障补助;

(二)在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前缴纳的,按照缴纳金额的20%给予社会保障补助;

(三)在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前缴纳的,按照缴纳金额的10%给予社会保障补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安置房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此前已经办理过不动产权证书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康居安置房不在本次优惠范围之内。

经济适用房按照原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2:

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推动康居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保证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根据《银川市辖区康居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优惠政策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主责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规划,谁建设,谁安置,谁监管”和“成熟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政府,按照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将各项手续办理齐全。

第四条  康居安置房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康居安置房屋合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办理地点:市民大厅A3厅25、26号窗口。

第五条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康居安置房屋合同》(正本原件);

(四)《康居安置房屋合同》封面盖有“享受优惠”章的,免税;没有加盖“享受优惠”章的,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五)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办理地点:市民大厅B3厅抽取W号申请转移登记。

第六条  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原件);

(四)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原件、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办理地点:市民大厅B3厅抽取A号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康居安置房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依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享受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补助。具体流程为:

(一)康居安置房申请人先行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全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之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社保中心对其享受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补助资格进行审核,发放《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补助通知书》;

(二)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辖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辖区财政、辖区社保中心、街道市民服务中心等部门将社会保障补助款打入康居安置房申请人账户。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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