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07 10:44 阅读量:5
银政发〔201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各方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维护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约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并严格执行:
(一)建设项目工程款应按照施工进度按月予以支付,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额应达到合同价的70%—80%,支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项目统一实行8:1:1付款方式。即建设项目工程交工后,施工单位要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决算后,建设单位要在1个月内予以审定。建设项目如需决算审查机构审定,须在3个月内予以审定,逾期不审定的视为默认。审定后6个月内应再付1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应在第二年内付清;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保修期满后予以返还;
(四)工程项目变更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1个月之内必须审结。建设项目如需决算审查机构审定,须在1个月内予以审定,逾期不报不视为工程量,逾期不审结将以上报量为结审量计算工资含量,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制度,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各施工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三)各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表等台帐,按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卡制度,劳务企业必须按月及时足额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
(一)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拖欠工程款的清偿
(一)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已审定决算的,由本级财政限期予以清偿;未审定决算建设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待决算审定后再由本级财政按审定额予以划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由房地产企业按合同约定限期付款,施工单位应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发生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可依法采取对其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因未能妥善解决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筹建或承担新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市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清除出房地产市场;
(三)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作为一次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报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一年。
本《规定》自2011年5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