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4 10:41 阅读量:5
银政发〔201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及国有控股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当符合条件的投标报名单位较多时,应当按照《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不少于规定数量的投标人。
二、实行“合理有效低价中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体现合理低价的综合打分法,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厂、给水厂、桥梁、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采用体现合理低价的综合打分法,具体规定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执行;其它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先针对施工技术方案、质安保证措施、项目班子构成、业绩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综合评价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单项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综合评价采用定性评估(投票或排序)的方式。
综合评价的目的是选择入围单位,投标人在6家以上的,选5家入围;投标人在5家以下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全部入围或选3家入围(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入围的不再进行上述的综合评价,招标文件中载明选3家入围的须进行综合评价。投标文件的报价单和预算书与其它投标文件分装,入围单位确定后,再公布其投标报价,未入围单位不再公布其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公布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对低于最高限价一定比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8%,市政及装修10%,)而可能低于其成本价的投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就其是否低于成本进行重点评审,通过评审的方为有效报价;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低于上述比例且最低价低于次低价5%以上的,应进行重点评审。
招标人还应设置最低限价(不公布),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视为废标。最低限价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市政道路、给排水工程不得低于限价下浮2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限价下浮20%。
五、按评标办法确定3-5家候选人后,以其中的有效最低报价为条件,接受该价格的候选人可申明参与第一轮竞标(不重新报价)。申明参与第一轮竞标的为2家,抽签确定中标人;申明参与第一轮竞标的为3家以上的,进行竞价。此轮竞价以上述最低报价下浮一定比例(一般为1-5%,抽签确定)为上限,申明参与竞价的候选人可自主报价,自主报价后,以其中的最低报价为条件,接受该价格的候选人可申明参与第二轮竞标。申明参与第二轮竞标的为2家以上的,抽签确定中标人。两轮竞标及一轮竞价中仅有1家申明参与的,直接中标。下浮后投标人均不接受该价格的,以下浮后的价格为最低下限,投标人自主报价,最低价中标。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最高限价编制的监督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在经政府采购确认的造价咨询企业内选择编制企业,按照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商定的编制方案,进行最高限价的编制,最高限价于开标前3天向投标单位公布。凡未按规定编制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不予受理项目的招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