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01 10:30 阅读量:5
宁建(建)发﹝2012﹞7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1号)和《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66号)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立即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检查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各地排查的基础上,于9月初对各市、县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10月组织检查组对此次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要认真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部排查清理。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逐一对本地区的重点工程的有关主体资质进行核查。对于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给予降低资质处罚;严重违规行为,企业撤销资质,清出有关市场。违法违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或者注销执业资格处罚。
三、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各地要将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形成工作总结,总结要反映工作情况,体现具体数据,结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监管措施,推进制度落实,请将工作总结于8月31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19460 50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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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和申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空壳公司;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完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机制,明确对资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一)加大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各地要通过实施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行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开展对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以及日常监管等相结合,把资质资格审批与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诚信管理办法实行差别化管理,每年动态核查比例不少企业总数的30%,重点核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市场行为不规范、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问题较多的企业。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资质是否满足企业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条件;二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投标中标、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经济和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变动情况;四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五是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注册师执业手册》,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规定,变更执业企业的,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执业满一年方可办理一次变更注册。在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发生变更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原企业是否达到资质标准注册人员的数量核对,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企业资质,并向社会通报抽查结果。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严格依法审批。对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地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区外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
(三)认真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各市(直管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重点核查一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二是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三是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其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四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五是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非甲方供材)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建设行政处罚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施工企业予以停业整顿、限制市场准入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企业资质。
(四)优化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宁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企业办理备案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外市(县)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或变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原已实施的市、县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备案管理制度一律废止。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我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二、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在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有关企业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外进宁企业和注册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招投标活动、资格认定、注册、评优、评奖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及对责任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网上公布;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发证机关;对区外进宁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清出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进宁企业建筑工程备案登记证》,并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规定时限内督促收回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评优评奖,区外企业半年内不予备案参加投标。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认定的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招投标活动、资格认定、注册和评优评奖等事项。
三、加快建立完善数据库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数据库对接。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诚信平台数据库之同的动态关联,实现全区数据库的信息同步共享。为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实现自治区、市、县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应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信息的采集、公布和报送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督查各地信息录入报送的情况,对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四、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严格按照《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区外进宁企业)在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各市每半年统计发布所辖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并及时录入宁夏建筑业诚信系统,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 在建立健全全区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新修订的《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实际分值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对AA级、A级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不允许其晋升资质等级或增加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对建筑市场实施动态监管的基础上,把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造价咨询等方面的良好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和有形建筑市场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将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立和完善全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程款或工资为名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责任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交通、水利、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人社、统计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单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和人事部门。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单位)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惩戒等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