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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15-05-20 15:26 阅读量:5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行业管理工作。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内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申报《房屋初始登记证》时,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到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并按照《银川市网上销售备案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套数以及每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信息; 

  (三)该楼盘销售现时状态; 

  (四)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五)《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等信息。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初始登记证》时,向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到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可以申请部分房屋作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初始登记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销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第八条   购房人拟购买商品房前,应确认开发企业已取得销售许可,并可通过互联网登陆银川市房地产信息网查询相关销售信息。 

  第九条  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购房人应当在《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二)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购房人签定《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网上签约完成后,即下载打印网上签约合同文本,并共同在纸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纸质书面合同一经签定,开发企业应将相关信息传送至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申请,信息一经发送,网上即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应即时与购房人网上签约,并于网上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开发企业持与购房人签订的纸质《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到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所有商品房销售,必须经批准后,统一进入银川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公开透明销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开发企业的违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一)有房不售、拒售或网上公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与现场公布的不一致,欺骗消费者的; 

  (二)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销售,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囤积房源,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的; 

  (三)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提供网上备案查询设备,未与客户当面签定网上《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四)网上合同签定后不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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