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示公告>其他公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时间:2022-12-07 18:48 阅读量:5  

20221123日至2022122日,我局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就《银川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面向辖区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以及社会征集到意见建议74条,现将意见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意见采纳情况

(一)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程序内容的修改意见(比如时间要求、程序表述内容等),予以采纳。

(二)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筹备组。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于增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意见,予以采纳。

(四)于增加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提名的考察工作,县(市)区要建立街道(乡镇)、有关部门、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及业主代表多方参与联动机制,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明确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选的具体情形,确保候选人人选质量的意见,予以采纳。

(五)关于增加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街道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意见,予以采纳。

(六)关于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明确培训要求的意见,予以采纳。

(七)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提名的考察工作中对党员要求的表述意见,予以采纳。

(八)关于增加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事项前,应主动向社区“两委”报告。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业主委员会选举、纠错和退出机制,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定要依法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职尽责、无法正常运行、侵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要依法及时解散并重新组织选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九)关于对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的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二、意见不采纳情况

(一)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修改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意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采纳。

(二)关于业主大会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年龄限制的意见,不予采纳。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银川市住建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