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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建局关于《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9-01 17:43 阅读量:5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促进参建企业质量责任的落实,提高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效率,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结合银川市实际,拟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9月9日前,就《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李帅,联系电话:6899850。

电子邮箱:ycszjjxfk@163.com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促进参建企业质量责任的落实,提高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效率,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根据质量风险情况,实施分级分类的质量监督管理方式。按照质量风险从低到高,将各建设工程分别分为A、B、C三个质量风险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确定为A类工程:

1、《银川市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所有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平方米的厂房、普通仓库,以及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住建部51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其中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耗能、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项目除外。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B类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不足5m的建设工程。2、采用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的建设工程。

3、设计包含有支设高度5m及以上8m以下或跨度10m以上18m以下混凝土结构梁的建设工程。

4、住宅建27米及以上、54米以下,公共建筑24米及以上、50米以下的设计有建筑外幕墙的建设工程。

5、设计含有跨度大于18m小于36m的钢结构或跨度大于45m小于60m的网架及索膜结构的各类工程。

6、设计含有预应力结构的建设工程。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C类建设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建设工程。

2、设计包含有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跨度18m及以上混凝土梁的建设工程。

3、住宅建筑高度54m及以上,公共建筑高度50m及以上,设计有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

4、设计含有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或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的各类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

6、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及被列为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对A、B、C三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采用以下差别化分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对均被确定为A类的建设工程,以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在参建各方做出质量承诺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督人员可不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仅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各责任主体自行组织完成。

对被确定为B类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督计划或方案,正常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对被确定为C类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质量监督机构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除按规定正常进行监督外,工程重要结构隐蔽项目,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加大监督抽查频次,通过飞行检查等形式不定期抽查,并增加现场结构实体抽检数量。

第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A类工程,可调整为B类或C类工程项目。

1、项目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过程中有严重过失。

2、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工程施工质量较差,存在严重质量隐患。

3、因不良施工行为或质量投诉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

5、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工作,并委托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住建局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也可委托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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