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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3-28 15:26 阅读量: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发展阶段住房保障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起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稳定工薪收入群体和城镇居民住房预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努力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美好愿望。

(二)工作目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遵循以需定建、职住平衡、安全节能、部门联审、定向配售、闭环流转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回购、统一管理。  

1.建设目标。根据人社局每年新增就业人口数量,未来五年预计每年新增就业人数5万人。按照总体住房保障率15%计算,租赁类型占比11%、配售类型占比4%,综合考虑实际人群购房需求,每年计划新增配售型保障房数量为500套-2000套。2024至2028 年全市拟通过新建、改建和政府回购等筹集方式,新增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5000套,满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等住房需求,后期根据供需缺口与未来工薪收入群体增长趋势,将范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2.供地目标。根据五年5000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需求,每年约需90余亩净地;5年共约需供应土地500亩,供地选址重点选取市辖三区配套设施完善的土地。

二、开发建设

(三)建设方式。按照目标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要求,

落实项目用地清单,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目标如期实现。2024以规划新建项目为主,后续可探索存量房转换、政府回购、新建项目并重的方式。

(四)供地模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同时,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建设主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保本微利、封闭运行原则组织开发建设,开发经营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国有企业可委托有实力、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代建,压缩成本,提升房屋品质。

(六)资金筹措。一是争取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二是由建设单位争取政策性银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三是对所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实现完全销售但资本金不足的项目,允许公积金中心在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规模的5%。

(七)建设成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由土地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构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建设成本及开发企业经营利润(5%以内)综合核定测算配售均价,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八)建设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对象标准

(九)供应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住房困难收入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因城市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精尖缺各类人才。

(十)交付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精装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装修标准原则控制在500-600元/平方米,装修价格应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的销售模式。

四、申请与配售

(十一)需求轮候库建设。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每年对有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意愿的家庭进行摸底登记,报住建部门汇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十二)发布信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选址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和成本测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住建局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选址、户型配比、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等信息。

(十三)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

(十四)公开配售。项目配售前,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住建部门同意后实施。并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公开配售选房,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参与摇号后直接放弃的,五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五、封闭管理

(十五)日常监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闲置或出租、出借、转让受利等。

(十六)政府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装修均折完即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注明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十七)严格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六、支持政策

(十八)税费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十九)金融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同时,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投放。开发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银川市首套房首付比例执行。

(二十)公积金支持。公积金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落实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现行规定上浮20%。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十一)配套设施支持。按照“15分钟生活圈”理念,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七、组织实施

(二十二)成立领导小组。成立银川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

组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住建局局长

市国资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市委人才工作局局长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税务局局长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市人社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市委网信办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兴庆区人民政府区长

金凤区人民政府区长

西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运营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二十三)明确部门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系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设计划;负责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需求摸底、资格审核;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管及档案归集管理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摸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等。

人才、人社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情况摸底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权登记。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税务、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及融资贷款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

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婚姻登记等情况。

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退出、回购以及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市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深度解读,突出政策落地的典型案例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指导自媒体和新兴媒体规范传播,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4月26日前,就《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搞)》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邮箱:yczjzfbz@163.com

   联系方式:谢涵,6899941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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