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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21 10:42 阅读量:5  

银住建规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与银川市住建局科技节能科联系。

附件:《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其它各方主体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免审的,按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试点核准结果的公告有关文件执行。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二章 发包、承包及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七条凡在银川市承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揽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业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不得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包。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资格要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银开展市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宁备案手续,方可在银开展市场活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深度要求,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十九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汇总修改原因报送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不低于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正

第二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推广采用经国家自治区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选用淘汰、落后的产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切实提高审查能力和审查效率,确保勘察设计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审查情况信息、审查合格证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法定审查周期,压低结算标准规定的审查费用,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无法指导施工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签字栏存在制图、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累计不足四人的。

第二十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方为有效,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署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并将修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的,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管理,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档案

二十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三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凡涉及以下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审内容。

三十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查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统计报送工作。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第三十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设立档案存放场所,施工图审查的受理手续、审查记录、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复审意见、审查合格书、意见书、报告书、施工图等需要保存的审查资料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调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管理”等措施,依法对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媒体公布、警示约谈、诚信扣分、记入信用档案、向综合执法部门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等方式处理。

三十  银川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发〔2020〕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用得分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对信用低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检查,在相关评优选先时统筹考虑,按年度予以通报

第三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取消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各类评优的资格。

第三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单位需按照检查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三十施工图审查资质在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施工图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图纸专用章、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超过2条(含2条)或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

(四)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拒不修改设计文件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移交综合执法局查处

四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向住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检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四十三  本管理办法关于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未尽事宜,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1121日起施行,2026年121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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