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政策法规>部门规章
银川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时间:2015-05-20 15:43 阅读量:5  

    (2015年3月1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银政发〔2011〕155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分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务,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五级全覆盖”,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年度向同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统筹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一把手担任安委会主任,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七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制定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安全生产行政经费按照辖区人均不少于1元的标准保障,确保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培训、宣传教育等必需的行政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监督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完成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督促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九)建立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执法资格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高起点做好“十三五”辖区安全生产和化工园区空间发展规划,科学布局,与城市空间整体规划相衔接。

  (十四)完成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责任“五级全覆盖”要求,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辖区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完成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类报表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对其他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3.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4.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二)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专栏;组织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市编办。

  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安全生产需要适时提出安全生产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建议,提请市人大、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2.负责银川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诉讼案件。

  4.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执法资格培训。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总工会。

  1.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组织各级各企业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3.指导企业工会依法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七)共青团市委。

  配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广大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等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检察院。

  监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在事故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武警银川市支队。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安委会的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的银川市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和长输输油气管线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监督检查。

  (十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建材、医药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承担新能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5.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6.督促工业企业组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市教育局。

  1.履行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2.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3.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课程安排,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防火、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5.组织编制校园火灾、地震等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校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市科学技术局。

  1.做好安全生产科普宣传工作。

  2.指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3.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市宗教事务局。

  1.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对辖区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消防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2.督促、指导所属宗教场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宗教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宗教场所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十五)市公安局。

  1.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2.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止、查处、取缔擅自燃放、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4.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监管检查“九小场所”的安全,年度抽查率不低于50%。

  5.履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6.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隐患整治,督促完成区、市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六)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重点公墓、陵园、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群众祭祀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发生火灾、道路交通等事故。

  (十七)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八)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2.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安全生产宣传、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银川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4.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3.负责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4.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5.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市国土资源局。

  1.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3.指导、督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5.负责监督、指导矿山(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6.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1.协助自治区环保厅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2.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

  3.履行全市“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

  4.负责对企业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检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防局)。

  1.履行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履行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市辖三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河新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监督管理,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应、供水、污水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5.负责全市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产权单位加强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6.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各行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建设系统安全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8.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9.做好物业、供热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0.负责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1.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12.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履行全市城市客运(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行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把好出租车行业和水上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出租车辆、营运船舶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渡口、码头安全管理。

  2.负责组织城市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负责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出租车行业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客运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以及船舶等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5.履行全市所管养县乡道路和农村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实施安保工程和市级危险路段治理工作。

  6.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公路建设、城市客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水务局。

  1.履行全市河道、水系、排水干沟、拦洪库、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拦洪库、滞洪区、排洪排水干沟的安全监控工作。

  2.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拦洪库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等预警信息。

  3.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市农牧局。

  1.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市农药、兽药(渔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4.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农业机械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及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5.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6.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农机管理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商务局。

  1.指导、督促商场、成品油销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流行业和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1.履行全市文化系统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3.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十八)市卫计委。

  1.负责本级直管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规章草案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落实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3. 负责全市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食物中毒的统计、预防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公共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对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参与全市食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6.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2.履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

  3.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4.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的有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6.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9.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市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0.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11.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12.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职责。负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汽车油改气燃气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职能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涉及有关质量安全指标的设备、仪器、仪表的计量监管工作。

  1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14.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1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16.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17.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市国资委。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所属企业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3.督促、指导所属企业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监督市政府授权监管的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五个全覆盖”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5.负责对所属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三十一)市规划局。

  1.负责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2.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油气管线、工业园区储油罐、储气罐等建设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安全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3、负责对城市空间和地下空间整体规划中的安全规划工作。

  4、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园外企业搬迁的安全规划工作。

  (三十二)市安监局。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银川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银川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4.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的查处。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9.组织、指导并监督电工、焊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承担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三十三)市统计局。

  1.将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进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指标体系,进入市县效能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指标体系,进入市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快报。

  2.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统计分析数据。

  (三十四)市城管局。

  1.负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抓好市区街巷、广场占道经营户、在人行道流动经营、校园周边的治理,突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垃圾处理安全管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布点和安全管理。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管理。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行为。

  3.加强环卫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三区渣土车的安全进行监管检查。

  5.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编制城市拆违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城市拆违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五)市林业局(园林局)。

  1.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及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办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4.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5.承担银川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三十六)市体育旅游局。

  1.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3.依照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地方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4.履行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5.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6.负责监督所属旅游企业落实“五个全覆盖”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7.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

  8.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9.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十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核;做好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十八)市地震局。

  1.履行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2.负责地震应急管理,建立地震应急机制,承担震害预测与调查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3.负责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三十九)市代建局。

  1.负责代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负责落实代建项目的安全措施“三同时”工作。

  3.参与代建项目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审核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将安全生产纳入招投标条件。

  (四十一)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2.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3.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安全监督。

  4.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危货)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2.履行对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安全监管职责。

  3.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4.组织编制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行业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三)宁夏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

  1.履行辖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通行费征收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公路养护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参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通行费征收工作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国家电网银川供电公司。

  1.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输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发生。

  2.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3.负责监督所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并检查所属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落实情况。

  4.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5.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单位,经批准实施停电。

  6.编制、完善全市供电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十五)市烟草专卖局。

  1.负责行业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向市安委办上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七)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认真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13号)精神,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各级安委会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报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按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留下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农牧、国土资源、水务、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上级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其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破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多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抢救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加重的。

  (四)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经费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的。

  (二)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三)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拒报、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二十六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给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银川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五个全覆盖”,系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企业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配齐配强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银政发〔2011〕155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